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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投资收益或可分期纳税 4月1日起试点
发布时间:2015/2/28 18: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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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2015年4月1日起,已经试点的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实际收益,由一次性纳税改为分期纳税的优惠政策,将推广到全国,以激发民间个人投资活力。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进一步减税降费措施、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和创业创新。会议提出了包括上述政策在内的三项减税降费措施。

  所谓的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等,区别于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货币性资产。

  国务院常务会议的通稿并未明确分期纳税的时限,不过根据此前上海自贸区的实施经验,投资收益的分期缴纳时限设定为不超过5年。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中是没有现金流的,所以这个政策可以避免投资者再额外筹措资金缴纳税款,从而减轻投资者因为缴税而不得不增加的现金流负担。”普华永道上海办公室中国税务及商务咨询总监傅瑾对《第一财经(微博)日报》记者表示。

  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关于税收政策的内容着墨并不多,只是提出实施促进投资和促进贸易的两大类税收政策,以及“积极研究完善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

  而在促进投资的两项税收政策中,其中一项就是“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

  关于个人增资过程中的非货币资产评估增值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经过了一系列演变。2011年2月国税总局下发国税函[2011]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明确了自然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增资需就增值部分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除了上海自贸区实施上述税收政策之外,2015年1月8日,财政部网站发布了《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面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称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通知》称,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不过并没有提及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实际收益,由一次性纳税改为分期纳税。

(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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