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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合格个人投资者 券商须遵循适用性原则
发布时间:2008/11/4 15:5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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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顾风险级别向低收入人员推荐投资品种的行为在今后将被严格禁止。

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近期召开的“证券公司规范发展座谈会”上明确提出,证券公司开发客户要充分考虑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为其推荐风险相当的投资产品。即与基金销售的“适用性原则”相同,券商开发客户也要遵照这一原则。

“证券公司要理解产品特性,充分理解客户,合理确定合格投资者范围,各公司都应采取综合配套措施,避免自己的客户从事超越自己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活动。”尚福林说。

业内人士认为,这将成为管理层系统培育合格个人投资者配套工程的一个重要环节。

去年底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曾进行过一项投资者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将近10%的投资者月收入在“800元钱以下”。

“这种情况你让他去炒股票,当时大盘点位比较高,月收入800块钱以下有什么风险承受能力?这样的客户对证券公司的利润有多大意义?”尚福林在座谈会上向与会一百多家券商老总发问。

显然,低收入投资者的存在,增大了其自身的风险,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证券公司必须尽到的基本义务。

因此尚福林在会上指出:证券公司要充分理解产品特性、充分理解客户,合理确定合格投资者范围。最为重要的是,避免自己的客户从事超越自己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活动。

实际上,这与交易所的合格个人投资者建设一脉相承。

9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个人投资者行为指引》,《指引》提出,投资者参与高风险证券产品交易或业务前,应当充分认识其特殊风险和交易规则,书面签署相关风险揭示文件;参与交易所设立合格投资者制度的产品或业务前,应当根据要求,通过相关测试或认证,取得相应的合格个人投资者资格。

显然,这些对投资者的要求必须有证券公司的配合才能得以实施。

而为遵照适用性原则,管理层在推出一些创新业务时,也会重点考虑到相应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具体做法是设定门槛以适合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这一原则将在今后的新业务中被严格实行。

比如创业板,其风险高于主板,则创业板市场的投资者将不同于主板的投资者,即必须是有一定门槛的、理性的、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而不是如今拿退休金来炒股的那些散户。

其实,当初在酝酿创业板时,管理层就曾考虑过是否要制定一套合格投资者制度。后来考虑到对投资者公平的问题,就未列专门的合格投资者制度,而是在新业务推出时设定相应的门槛来实现。

“有些事看是制度设计,考虑问题的时候要稍微深一点,什么样的投资者参与,能不能承受风险,不能承受怎么办,要做出适合于我们自己国情的制度安排,要充分为投资者着想。”一位管理层人士说。

这和目前新三板的操作方法类似。新三板股份转让的规则中,有一条就是一次最低买1手,而1手是3万股。也就是说,如果某挂牌公司的股价是5元,则投资者每次买该公司股份最少需要15万元。

实际上,目前新三板中的股票,很多股票价格都高于5元,金和软件更是高达21元,显然,每手3万股的门槛将很大一部分不具有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拒之门外。

“证券公司要增强对中小投资者的服务意识,切实改善服务方式,充实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其多元化的服务需求。承受能力高的提供风险高的产品,风险承受能力低的提供风险低的产品,从而压缩非法证券活动的空间。”尚福林在前述座谈会上表示。

[责任编辑:jby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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