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草案获国务院通过,重在防范风险、强化监管
“保险合同诈骗犯罪、保险中介违法销售如何惩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如何保障投保人利益?”一系系列关系到保险人切身利益的问题将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下简称“草案”)中找到答案。
据了解,该草案距离上一次修订相隔6年,日前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只待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参与草案制订的保监会人士表示,草案将着重强化保险业的风险保障和服务社会、经济的功能,通过加强保险公司内控和监监管部门监督力度,防范和化解新型保险产品快速增长等带来的一系列风险,进一步保护投保人权益。
新型保险市场无法可依
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2年前便提出,现行2002年版的保险法中,新型保险市场主体处于无法可依状态,导致实践中如何进行有效监管不同程度存在法律依据不足,这已成为现行保险法不适应实际业务发展的最主要问题之一。
而据上海保监局官方网站披露的5月份保险市场信访投诉数据显示,上海5月份的保险信访投诉案件数量达到365件,其中财产险案件179件,寿险案件186件。这意味单单5月一个月,保监局平均每天接待投诉案件10起以上。
记者简单对比了一下往年的数据发现,上海地区2007年全年的保险信访投诉案件945件,今年5月份的投诉案件就已经占到去年全年的三分之一。广东保监局虽然没有公布保险信访投诉的相关概况,但从广东业界人士的反应看,情况也并不乐观。
投诉的主要问题之一是投资型寿险产品。保监会主席助理、新闻发言人袁力在第二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如果把分红产品也算作理财产品的话,理财产品可以占到寿险业务总量的79%左右。而今年上半年寿险业务增长比率达到了60%以上,在投资型业务快速增长的过程中,还存在着很多结构性的矛盾和风险。
“整个保险市场在下半年或将迎来一个信访投诉高峰,实际上从今年上半年开始,我们公司需要处理的投诉量就已经在增加。”广东某保险公司相关人士向记者透露。
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
根据温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透露出的信息,草案的另一重要任务是,进一步明确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法院受理的保险合同案件急剧增多,许多立法上缺失的问题给法院公正合理地处理这类纠纷造成很大困扰”,深圳中院立案庭有关人士表示,多年以来,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只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但未对保险利益的归属作出明确规定,给保险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带来了很大困难。
铭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马舒宁亦指出,目前,人身保险方面,应以保险利益的存在,还是以被保险人的同意,或是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有亲属关系来判断人身保险合同的有效性?而财产保险方面,如在投保时没有保险利益,而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已经获得保险利益的情况又该如何处理呢?这些问题长期困扰着司法界。
目前,保监会和相关部门并未公布此次保险法修订案的具体内容,但参与草案制订的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对本报记者表示,保险业发展中的新形势和新问题如何解决将在草案中有所体现,具体涉及哪些条例需等待人大常委会的审议结果。
加强行业自律及监管
从今年上半年的情况看,保监会对于行业监管的重点是公司偿付能力监督。这在草案中也将获得体现。
保监会法规部法律事务处处长邢炜在今年6月的保险法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上曾表示,修订后的保险法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和市场准入与退出规定。
他透露,一是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管理,严格资本金要求;二是加强对保险公司高管人员和董事监事的管理、提高准入条件;三是在保险市场退出机制上,对偿付能力有严重问题的保险公司,在撤销、申请重整、破产以及破产顺序等方面制定严格规定。吴定富在今年早些时候表示,目前共有12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但偿付能力不足不等于企业即将破产,请投保人不必过度担心。至于修订后的保险法将对企业产生何种影响,包括中国平安和中国人寿在内的多家保险公司人士均未给予记者明确回答,只表示目前尚未见到修订草案,公司将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经营。
据了解,草案中还增加了监管机构的职责,包括对董事监事等高管的违法行为、保险合同的诈骗等犯罪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同时,对保险中介组织区分以及行业自律组织职能完善也将做出规定。
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系主任王绪谨表示,今年的草案探讨中对于一些问题可能有所淡化,如公司高管对于公司经营的连带责任等,但具体条例如何仍需待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方可得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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