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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籍农民工可按城镇职工标准参加养老保险
发布时间:2009-2-12 8:5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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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温薷)在二、三产业转移就业的京籍农民工,今年起可按城镇职工标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同时,对于此前参加农民工养老险的约30万人,缴费每满一年可折算为在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一年。

缴费下限为上一年度职工月工资的40%

今年起,京籍农民工在北京行政区域内企业就业,可和城镇职工同等标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后如累计缴费满15年,可按月领取养老金。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参险缴费具体方案。和城镇职工标准相同,企业缴费比例被确定为20%,个人比例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

不过,企业计算缴费基数时,城镇职工和农民工仍分开计算,前者基数定为全部城镇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后者则为全部京籍农民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城镇职工工资普遍高于农民工,分开计算是考虑减轻企业缴费负担。”养老处相关负责人解释。

参照城镇职工规定,农民工缴费工资基数下限为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上限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超出上限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同时,农村户籍人员参军复员退伍后,如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在军队工作的年限可以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农民工养老险可折算基本养老险

2001年,北京市曾公布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京籍农民工可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缴费比例参加养老保险,但只可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

负责人昨天表示,对于目前已按农民工标准参险的约30万人,将不计已缴费用的差额,缴费每满一年即折算为在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一年,退休后全部参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待遇。

“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不是强制性的。”劳动部门表示,京籍农民工除基本养老保险外,还可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如果二者均有缴费记录,退休后只要达到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则按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纳的保险费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符合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待遇转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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