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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三年内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普遍建立
发布时间:2010-7-16 17:33:05
 
文章内容

记者从市总工会了解到,我市决定在全市实施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三年计划。我市将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在绝大多数企业普遍建立并不断深化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确保职工收入科学、有序、合理增长。

按照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的原则;和谐稳定、共谋发展、互利共赢的原则;实事求是和循序渐进的原则,确定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三年计划工作任务目标。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普遍建立

到2010年底,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制率达到95%以上,非公有制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制率达到90%以上;到2011年底,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全市各类企业基本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特色行业广泛开展行业工资集体协商

到2010年底,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行业发展实际,在两个以上行业积极开展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到2011年底,市内主要行业和各县域特色行业基本建立以行业劳动定额和工时定价为核心,以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年度工资调整幅度、加班加点工资标准以及工资支付办法等为主要内容的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协商内涵实现深化发展

要进一步突破工资总额、工资增长幅度等简单协商模式,进一步将企业薪酬制度、劳动工时、劳动定价、工资支付保障、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办法和标准、普通劳动者收入增长与经营者年薪收入增长比例等内容丰富到协商内容之中,并根据企业不同时期发展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工资分配和增长机制。

强化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刚性作用

各类企业工资增长一般不得低于工资指导线中线。允许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工资增长高于经济效益增长速度,鼓励和提倡经济增长快的企业较多的增加职工工资。工资指导线发布后,企业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执行。年终执行情况要向职代会或工会报告,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其中国有企业职工工资增长达不到工资增长方案要求的,经营者收入要按同比例扣减。因不可抗拒因素不能实现工资增长要求的,要报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对有效益故意不增加职工工资的企业要予以预警通报,经营者不得兑现绩效年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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