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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企业年金纳税防收入差距过大
发布时间:2009-12-14 17:2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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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从建立年金企业所属行业看,大多集中在电力、铁路、金融、保险、通讯以及石油天然气等高收入行业或垄断行业

“相比国外通常采用的税收模式,我国的政策法规对个人缴费环节以及投资收益、福利支取阶段没有任何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员工个人参与企业年金的积极性。”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教授张碧琼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最新通知,首次明确年金企业缴费部分的个税扣缴方法,即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税前扣除;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与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分开,单独视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计算应缴税款。其中企业缴费的个税征收环节,由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依法扣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指出,目前企业年金大多集中在高收入行业,为了防止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因此对企业年金个人所得部分征税,但同时考虑到对企业年金进行扶持,对于企业缴费部分采取了上述较为优惠的算法。

假设某企业职工年金账户中每月个人缴费100元、企业缴费400元,其100元的个人缴费不得在工薪所得税前扣除,属于个人税后工薪的缴费;企业缴入其个人账户的400元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直接以400元对应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的适用税率计算应扣缴的税款。

针对我国没有像国际上通行的在个人退休领取年金环节扣缴税款,国家税务总局表示,这主要是基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和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8年底,全国已有3.3万户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覆盖职工1038万人,但是我国企业年金的覆盖面不高,所覆盖职工仅占参加全国基本养老保险人数(截至2008年底,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约1.74亿人)的6%左右。从建立年金企业所属行业看,大多集中在电力、铁路、金融、保险、通讯、煤炭、有色金属、交通、石油天然气等高收入行业或垄断行业。

“由于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起步晚,还属于初步建立阶段,为鼓励更多的企业建立年金制度,为职工提供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的补充养老保险,税收政策应该适当考虑给予鼓励和支持。”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政系教授刘颖对本报记者说。

上述负责人也认为,对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依法予以征税,防止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同时,将企业缴费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处理方法,降低了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实际上也是一种较为优惠的计算方法,目的是鼓励和扶持企业年金的发展。“另外,将企业缴费区别于正常工资、薪金单独计税,也便于为中途退出年金计划的职工办理退税。”

[责任编辑:azurez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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