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业:“老鼠仓”、“摆乌龙”成投诉主题
又到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随着基民队伍的不断扩大,基金方面的投诉也日益增多,“老鼠仓”、“摆乌龙”成为基民投诉的两大主要内容。
再爆三起“老鼠仓”事件被基民最多“诟病”的当属基金“老鼠仓”,从上投摩根唐建、南方基金王黎敏,到融通基金张野,无一不是利用职权损害投资者利益进而牟取私利。
去年11月5日,深圳证监局发布公告称,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基金经理涂强、长城久富股票基金经理韩刚和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兼长城货币基金经理刘海三人利用非公开信息进行股票操作,涉案账户的金额从几十万元到几百万元不等,证监会已经对此立案稽查。
连爆三起“老鼠仓”事件,激起了基民的维权意识。有基民呼吁应没收基金经理财产赔偿投资人,也有基民呼吁相关公司对“老鼠仓”期间买入和持有相应基金的基民给予经济补偿。
不过,由于缺乏相关法律依据,针对“老鼠仓”的处罚还仅限于“行政处罚”层面,即证监会对相关基金经理的“市场禁入+罚款”,但在“民事索赔”环节,基民尚无成功案例。此前,在由上投摩根唐建“老鼠仓”引发的“中国首例‘老鼠仓’民事维权案”中,上诉方北京基民于畅就被仲裁裁决败诉,主要理由是,认为唐建“老鼠仓”只是个人违法行为,此外,对于畅以“违约为由”,请求银行为基金财产行使“追偿权”,并将所谓的追偿数额“归入”基金财产,认为缺少法律依据。而被称为“基金维权斗士”的张远忠对上投摩根唐建“老鼠仓”涉及的基金管理人上投摩根和托管行建行提出的索赔也无疾而终。
相关法律专家指出,通常基民对“老鼠仓”索赔,需满足三前提:首先,监管部门有调查立案的处罚决定出来,认定基金经理有违规违法行为;其次,恰好在其违规违法期间,基民购买了相关的基金,且由于基金经理违规行为,造成了基金净值损失;最后,前两个因素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基民如能满足上述三前提,就可向基金公司和基金经理索赔,同时需准备好包括基金买卖协议、申购协议、基金净值损失的迹象表、监管部门下发的处罚书等材料。不过,业内人士指出,相关材料中基金净值损失迹象表较难计算,造成补偿金额亦难以计算,因此导致了“老鼠仓”索赔难有突破。
“乌龙”事件接二连三2009年末,交银施罗德旗下上证180公司治理ETF曝出“净值乌龙”;今年1月,银河旗下基金银丰、银河稳健和银河银泰在参与正泰电器申购时发生“打新乌龙”;2月,宝盈基金旗下资源优选基金又摆出“分红乌龙”……频频发生的基金乌龙事件不仅给基民带来了经济损失,也使基民对以理财专家自居的基金公司产生质疑。
纵观三起乌龙事件的起因,都是基金公司的人为疏忽所致。如交银上证180公司治理ETF治理因为申赎清单出现失误,将中国平安(601318)由900股错写为10100股,导致了上交所公布的参考单位基金净值(IOPV)比正常值高出一倍;银河旗下3只基金则因“已缴款但申报未成功”而申购无效,具体原因或为误操作;宝盈资源优选基金则因封转开后系统默认方式出错,导致未选择分红方式的部分账户,没按默认的现金分红方式获取收益分配,而是直接被红利再投资。
上述乌龙事件中,交银施罗德和宝盈基金最终为自己的失误而买单,但银河基金“打新乌龙”造成的错失新股收益却无疾而终。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我国在基金诉讼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导致基民不得不为一些基金公司的低级错误买单而求偿无道。因此,不妨借鉴海外经验,构建基民维权通道。
首先,建立基金投资者保护协会,作为基金持有人代表对基金公司实施监督,并在出现纠纷时作为诉讼主体实施维权;其次,为了防止基金公司实施赔付时避重就轻,可以招标方式确定委托某一家保险公司对基金公司从管理费中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实施统一代管;最后,为缩短理赔周期,使索赔手续简便易行,对受害者的索赔程序可规定:由基金投资者保护协会统一提出索赔,经监管机构确认后转由保险公司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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