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仅仅因为股价低而被实施退市,是否有失偏颇?这样一只既符合上市条件也符合退市条件的股票,是不是对证监会退市新政的嘲讽?新规是否存在漏洞?业绩良好公司的退市,又会对市场产生什么负面影响? >>>中国网财经策划:闽灿坤B或成退市第一股 挑战证监会退市新规
证券界知名维权律师、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 宋一欣
主要观点:
B股本来就是一个“弃儿”,要特事特办
退市规则有不合理的地方
证监会可用缩股法或大股东弃股法
相比退市而言,大股东从自身利益来讲还是会倾向于弃股的做法
闽灿坤B如果没有涉嫌虚假陈述,要是最后真的退市了,股民无法进行维权,最后只能是经济因素与退市制度牺牲品
证券界知名维权律师、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宋一欣律师在接受中国网财经中心采访时认为,监管层一方面要加强投资者教育,揭示资本市场的风险,但同时对B股问题也应该给予特殊对待,他说,B股本来就是一个“弃儿”,又怎么能和一般的“孩子”一样对待呢?目前的退市政策对A+B股上市的公司没有问题,但是对于纯B股公司或可适当将标准放宽。这次事件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退市规则本身存在一些值得完善的地方。
记者:从闽灿坤B财务报告来看,虽然今年公司一季度出现亏损,但公司过去 3年间净利润分别为5275.97万元、6437.36万元和975.84万元。也就是说该公司近三年业绩并未出现亏损,但连续20天低于1元面值就将退市,这两个条件之间显然在闽灿坤B发生了矛盾。也就是说一只业绩比大多数ST股还要好的股票可能因为二级市场的股价问题而退市,这样的退市条件是否合理?
宋一欣:退市规则有一条即可,但还是有不合理的地方。
记者:美国是有配套的缩股制度的,你觉得退市制度需要哪些配套的制度来保证不让业绩好的公司股价在二级市场因遭到抛弃而退市呢?
宋一欣:缩股是好办法,但中国很少用,建议对净资产有问题公司,证监会可用缩股法或大股东弃股法。弃股即放弃股权,形同局部缩股,即自行注销。
记者:让大股东弃股,他们是否愿意放弃呢?
宋一欣:相比退市而言,大股东从自身利益来讲还是会倾向于弃股的做法。
最后针对闽灿坤B退市后的股民维权问题,宋一欣律师还表示,因为该股如果没有涉嫌虚假陈述,要是最后真的退市了,股民无法进行维权,最后只能是经济因素与退市制度牺牲品。
(南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