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起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限调整
公积金月缴存上限升至1382元
晨报讯昨日,上海住房公积金网发布《关于2009年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从今年7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将调整为2008年度月平均工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382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2370元。
据了解,月缴存额上限比上一年有所提升,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214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2082元。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职工本人和单位缴存比例各不低于5%,取正整数)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其缓缴额。
缴存基数 根据该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07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08年月平均工资。各单位应按照上海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2009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09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月缴存额上下限 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382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2370元。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确定为134元,和去年一样。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参照此标准。
月缴存额 2009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维持2008年度水平不变。即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7%;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1%至8%(取正整数)。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方法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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