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信贷资金流向和跨境投融资活动的监控,防范信贷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防止境外'热钱’冲击省内市场”。日前我省下发的《河北省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希望以此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加快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开工建设
通知规定,我省要加快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各地要督促房地产企业加快项目建设和销售,对已批未建、已建未售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要采取有力措施促使其开工建设、上市销售。积极创造条件,加快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开工建设。
在建设用地上,我省也明确要求要进一步增加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各地要根据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把握好土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和时序,提高土地供应和开发的利用效率。城市人民政府要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内,于今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2010-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重点明确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建设规模,并分解到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落实到地块,明确各地块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等控制性指标要求。
确保被拆迁人按时得到回迁安置
通知要求,要强力推进回迁房安置房建设。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动作,多渠道招商引资,落实优惠政策,推进城中村改造。坚持依法拆迁、合理补偿、积极推行先安置、后拆迁,鼓励拆迁货币补偿和异地实物安置,引导被拆迁人使用补偿款从市场购买商品房。要加快回迁安置房建设,确保被拆迁人按时得到回迁安置。
棚户区改造作为保障房建设重点
通知要求,要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各地要按照省政府确定的目标,确保年度责任目标的完成。要加大廉租住房建设规模,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房源。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扩大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范围。在有条件的地方,按照相关规定,对农户自愿放弃宅基地及其房屋进入城镇居住的,可参照有关规定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政策。棚户区改造(危陋住宅区改建)要作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点,加快组织推进。国有煤矿(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要充分调动有棚户区改造任务的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
配建廉租房作为土地出让或划拨的前置条件
通知规定,要增加政策性住房供应渠道。各地要认真落实配建廉租住房规定,将配建廉租住房的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总套数、布局、套型及套型建筑面积作为土地出让或划拨的前置条件,并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载明相关事项。发展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的住房困难。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困难群体住房需求、承受能力、市场小户型租赁住房供求情况、租金水平等因素,确定发展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方案,并制定相应实施方法。
通知要求,各地年度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建设用地,要达到当年住宅建设用地总量的25%以上,并优先予以安排;对上述政策性住房建设用地达不到年度住宅建设用地总量核定比例的,将核减其下一年度的用地指标。
购买不足5年非普通住房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
通知要求,我省将继续实施差别化的住房税收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首次购房与非首次购房的差别化税收政策。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按1%执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通知要求要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通知要求要加大差别化信贷政策执行力度。金融机构在继续支持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同时,要严格二套住房购房贷款管理,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严格按照风险定位。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对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购房人,由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不少于2人)提供担保,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为购房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用地和囤地、炒地行为
通知要求要继续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违规开发预售、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土地出让价款的收缴,深化合同执行监管,加强对闲置土地的调查处理,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用地和囤地、炒地行为。价格等有关部门要强化商品住房价格监管,依法查处在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服务中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偷漏税行为的查处力度。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企业的房地产投资行为。
商品住宅用地宗地出让大城市不超过20公顷
通知要求,我省要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有关商品住宅用地的宗地出让面积上限规定,大城市不超过20公顷,中等城市不超过14公顷,小城市(镇)不超过7公顷。规范商品房用地出让行为,严格出让合同管理。综合考虑土地价格、价款缴纳、合同约定开发时限及企业闲置地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方式和内容,探索土地出让综合评标方法。
取得预售许可证项目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
通知要求,我省要强化商品房销售监管。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并开始销售。未按规定时间将房源公开对外销售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改正。完善监管手段,建立健全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制度,加大交易资金监管力度。
防止境外热钱冲击我省房地产市场
通知要求,我省要加强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制度,坚持公平、有序竞争,严格执行信贷标准。要严格执行房地产项目资本金要求,严禁对不符合信贷政策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开发项目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要加大对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业务的监管和指导。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信贷资金流向和跨境投融资活动的监控,防范信贷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防止境外“热钱”冲击省内市场。
推行房屋登记办证“立等可取”
通知提出要推行房屋登记办证“立等可取”。整合房屋交易登记机构、改革管理机制、优化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程序、创新服务方式、加快信息系统建设、加强部门协调、提高人员素质、强化质量保证体系,在全省推行房屋登记办证“立等可取”,缩短办证时限,进一步提高房屋登记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