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欧盟对中国产数据卡同时发起反倾销调查和保障措施调查,涉案金额约41亿美元。这不仅是迄今为止欧盟对华涉案金额最大的反倾销调查案件,更是首次对中国产品同时套上反倾销调查和保障措施调查的“双重枷锁”。
本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所面临的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新趋势。以往,西方国家对华实施贸易保护的对象多集中在服装、打火机、鞋类等低端产品领域,而像数据卡之类的通信产品还十分少见。随着中国在科技类产品的技术和价格等方面国际竞争力的逐渐增强,今后一定时期内,我国在该领域遇到更多贸易争端的局面恐怕将难以避免。
一般而言,贸易保护主义与该国的经济状况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常常是“病急乱投医”之举。当前,受主权债务危机的影响,欧盟国家企业利润率下降,经济的整体发展速度明显放缓。在此情形下,欧盟及各成员国都希望通过加大贸易保障措施的实施力度,来保护本国的相关产业。
或许欧盟方面不会承认,不过,这次给中国数据卡套上“双重枷锁”却似乎恰恰反映了他们的“信心”不足,暴露的正是贸易保护主义的本质。因为欧盟此次进行的反倾销诉讼,存在着两大软肋。
第一,从认定倾销是否成立的依据来看,提出此次调查申请的比利时无线网络设备生产商Option公司在申诉书中称,因不存在欧盟之外的生产同类商品替代国家,遂将中国产品的价格与自身产品的价格进行比较,称中国产无线网卡的倾销幅度为150%。但是根据欧盟《反倾销条例》的相关规定,认定是否存在倾销的关键在于“出口价格”与“出口国正常价格”之间关系的比较,而不是“出口价格”与“进口国国内价格”之间的比较。
从这一点来讲,中国数据卡产品的“出口价格”是否真正低于在中国国内的“正常价格”,其实欧盟方面并没有直接的依据,而是直接利用了关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待遇问题,引入“参照国”的价格作为替代。但是,我国的“市场经济国家”待遇问题尚需要依据欧盟法规关于“是否应该使用国内价格和成本的5条标准”以及“对涉案企业使用分别税率的8条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论证,而不能简单地加以认定。此外,在没有其他“市场经济第三国”作为“参照国”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直接将进口国的国内价格作为确定“出口国正常价格”的替代,同样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第二,要认定倾销的成立,很重要的条件还在于存在对进口国相关产业的实质损害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依据欧盟相关法规,只有对欧盟境内相关产业的所有生产者,或者共同至少达到生产总量50%的生产者造成侵害,才构成对境内相关的产业的损害。但是本次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人Option公司是欧盟境内唯一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虽然该企业从形式上构成了欧盟境内同类产品的“所有”生产者,但是它的效益不佳到底是因为经营不善还是真的遇到“倾销”商品的损害?是企业之间正常的商业竞争还是对欧盟整体产业的损害?这都是很难判断的。
对于第二重枷锁——“保障措施调查”,它在本案中实质上是为确保实现贸易保护的目的,为反倾销调查做“侧应”。
从定义上看,保障措施是指由于无法合理预见情况的发生,导致一国进口产品数量急剧增加,致使国内产业受到“重大损害”或“重大损害威胁”的情况下,进口国可采取提高关税或实施数量限制等手段,对国内产业进行相应的保护。与反倾销调查不同,保障措施调查是在特定条件下对“公平贸易”的一种限制。
尽管在法规上,保障措施调查发起的前提必须是“紧急情况”和受到“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的情况下。这与反倾销诉讼相比,要求更加严格。但是由于何谓“紧急情况”以及关于“重大损害”和“重大损害威胁”的标准并没有一个十分准确的界定,从而导致从实际操作上保障措施调查的随意性变大了。因而对于进口国而言,则具有更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而对于出口国来说,由于保障措施调查所针对的已不再是“不公平贸易行为”(如倾销),因而在进行举证和抗辩时,出口国不是要证明其自身的行为是一种“公平贸易行为”,而是要着重去证明进口国产业的损害或损害威胁与产品进口数量的增加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这就使举证和抗辩的难度明显加大。一旦保障措施被认定成立,欧盟可以采取提高关税,实行关税配额或数量限制等措施,这对于进口国的贸易限制将更加直接。
尽管这是一项新的挑战,不过从长远看,它也并非没有破解之术。首先,我们必须要优化出口产品结构,以技术和品牌提高的附加值来赢得市场份额;其次,要加强出口产品的宏观调控,努力实现出口的多元化和出口产品的多样化,避免在同一时期向同一国家或地区集中出口,给其造成恐慌;第三,要改变“走出去”的模式,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尝试海外直接投资、直接建厂、技术输出等方式代替“产品”的直接出口。以上这些都是避免遭受保障措施调查的有效途径。
(作者为国际经济法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