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N记者 汪时锋 发自北京
2008年央企对外捐赠近57.5亿 国资委新规要求应量力而行
2008年,恰逢中国遭遇冰雪和地震双重灾害,据国资委此前不完全统计,2008年中央企业捐赠支出57.5亿元,比上年增长了90%。对于这么庞大的金额,国资委已发新规定进行规范。
捐赠分三类标准进行备案
12月16日,国资委正式发布了《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正是上月初国资委中央企业社会责任工作会议上,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曾提到的要出台的新办法。
国资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国资委对中央企业的对外捐赠管理,采用年度预算总额管理与日常重大捐赠项目备案管理相结合的监管方式,通过年度预算管理掌握企业全年捐赠支出的整体安排,通过重大项目备案程序控制企业的大额捐赠支出。
《通知》明确,中央企业捐赠行为实际发生时,捐赠项目超过以下金额的,应当报国资委备案同意后实施。净资产小于100亿元的企业,捐赠项目超过100万元的;净资产在100亿元至500亿元之间的企业,捐赠项目超过500万元的;净资产大于500亿元的企业,捐赠项目超过1000万元的。
对于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事项超出预算范围需要紧急安排对外捐赠支出的,规定不论金额大小,应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之后,及时向国资委备案。
资不抵债企业一般不得安排捐赠
同时,各中央企业对外捐赠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坚持量力而行原则,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
具体来说,中央企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内部制度规定的最高限额;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的企业,对外捐赠规模应当进行相应压缩;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
企业对外捐赠范围为,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向教科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以及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
捐赠必须董事会批准
随着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企业对外捐赠支出的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也需要规范来维护股东权益。
前述国资委相关负责人就表示,此次《通知》中要求各中央企业对集团所属各级子企业对外捐赠行为实行统一管理,制订和完善制度,明确管理部门,落实管理责任,明确对外捐赠支出限额和权限;严格审批程序,每年安排的对外捐赠预算支出应当经过企业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批准同意,超出预算规定范围的对外捐赠事项,要求履行相应预算追加审批程序等。
他同时要求企业规范核算对外捐赠支出,定期向社会公开,及时组织检查或审计,加强问题整改;并透露说国资委开展多种形式的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国资委负责人表示,制定《捐赠管理通知》的目的是旨在进一步引导中央企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规范开展对外捐赠活动,正确履行社会责任。
中央企业通过制定或完善捐赠管理制度、明确捐赠权限与流程、严格捐赠审批程序,实施预算管理,并及时向国资委备案等措施,一是可以有效避免无序、随意捐赠等行为,有利于提升对外捐赠事项管理的规范性;二是有利于企业聚合内部捐赠资源,更好地支持和保障国家重点公益事业,更好地树立企业集团整体形象;三是有利于国资委及时了解和掌握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的管理与支出情况,更好地引导企业正确履行社会责任,有效维护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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