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局15日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扩大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资金来源。《规定》自8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境内机构可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留存境外利润等多种资产来源进行境外直接投资。规定还改革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事前审查为事后登记,并取消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核准,明确了境外投资企业利润以及减资、转股、清算等资本变动所得留存境外或汇回境内的处置方式和管理原则。
国家外汇局资本项目司巡视员刘光溪表示,这有利于企业更好把握境外直接投资的时机,降低境外投资成本,促进投资便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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