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高晨)昨天,国家外管局公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扩大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
《规定》指出,境内机构可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留存境外利润等多种资金来源,进行境外直接投资。
《规定》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的审核方式,由事前审查改为事后登记,同时对境内机构境外投资资金汇出的管理,也由以往的核准制调整为登记制。在实际操作中,外汇指定银行需查询外汇局登记的境内机构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情况,方可为其办理境外投资款的汇出。
境外直接投资的审核制改为备案制后,资金在境内外的流动相对容易。为防范由此可能带来的风险,《规定》明确提到,外管局可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国家外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进一步简化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出台鼓励企业“走出去”的外汇管理政策,有利于企业更好地把握境外直接投资的时机,降低境外投资成本,促进投资便利化,稳步有序地推动跨境资本交易的对外开放进程,促进我国国际收支的基本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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