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 着力调整收入分配
“研究开征社会保障税,在现阶段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积极的现实意义。”丁芸说。
在她看来,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解决社保覆盖面窄,筹集标准不统一,社会化程度低等诸多问题,还可以解决社保统筹缺少法律依据,手段软、刚性不足的现状,从而理顺社保管理体制。因此,“无论是从完善社会保障的筹资形式而言,还是从提高社会保障统筹级次的角度来看,社会保障税的开征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不仅如此,社会保障制度及税收制度的完善与收入分配等问题紧密相关。“现阶段收入分配差距逐渐拉大,低收入群体缺乏相应的社会保障,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她说。
李友元进一步指出,在一定意义上,社会保障税是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力工具。这一作用与社会保障制度相联系,采用社会保险的方法由全社会来承担不确定和非理性风险“也就是说,个人缴纳与其从社会保险中得到的好处无对应关系。”与社会保险类似,社会保障税也起到了一定的再分配作用,更重要的是,它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来源,可以用税收的强制性解决现行缴费方式的欠缴问题。
据介绍,一般来说,社会保障税的征税对象是工资薪金。多数国家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但双方负担的比例各国不尽相同。税率形式各国也不相同,大部分国家实行比例税率,个别国家采取全额累进税率,还有少数国家的个别保障项目采用定额税率。征收办法上,大多数国家实行由雇主扣缴。
根据承保对象和承保项目分类设置的方式,社会保障税大体上有三种模式:一是针对大多数承保对象和覆盖大部分承保项目的一般社会保障税和特定社会保障税并存;二是以承保对象(雇员、自营者、自愿投保者、个体或独立经营者等)为标准分类设置社会保障税;三是单纯以承保项目(疾病、失业、老龄、工伤等)而分类设置社会保障税。
以英国为例,英国采用按承保对象而分类设置的对象型社会保障税模式。其政策目标是救济贫民,其税种项目少,费率低,简便易行,更能体现社会公平,全体被保险人规定有相同的保险收益待遇,其数额能保障公民的最低生活水平。
就我国而言,丁芸建议,在社会保障税课税对象的设计上,主要应以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额、雇员取得的工薪收入额及自营业主的事业纯收益额为主“这样可以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课税基础大体保持一致,可以在各企业代扣代缴个税时同步进行,便于税务机关对税基的控制和征管。”
在税目的设计上,“我个人认为目前不应设置太多的税目,在开始阶段可以仅设立养老保险、大病保险以及失业保险这三个税目。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在时机成熟时还可以考虑适当增加一些税目。”丁芸说。
至于税率,她认为,社会保障税各税目的税率与现行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保持一致“这样设计可以保证开征社会保障税这一新税种时,不会增加社会公众的税收负担,因为即使社会保障税不开征,大家同样需要交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具体到征收管理环节,丁芸表示,社会保障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最大限度地保证社会保障税征管的效率。征收入库的社会保障税由社会保障资金的运营部门负责使用,同时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督“三个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监督,从而保证社会保障税的专款专用,使社会保障税的作用能够充分发挥。”
聚焦 开征难题不少 时机存疑
对于广受关注的开征时间,专家的看法却各不相同。刘桓预测“‘十二五’期间肯定开征。”他表示,某种程度上,现在开征也没有很大障碍,从费改税的角度说,已经存在一定的征收基础,只不过征收将更加规范化和法制化。
杨志勇则没有那么乐观“当前费改税条件尚不具备,近两年也不一定开征。况且,最近对社保负担有不少争议,甚至有人说中国的社保负担世界最重,至少这方面就需要评估之后再做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