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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污点”别人管
发布时间:2009-12-28 19: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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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20多年的发展,中国征信业务的需求与供给不断扩大,征信市场已初具规模,征信机构多达300多家。不过,我国征信市场却始终存在着机构设置混乱,业务开展无序,征信内容随意,公众信用权利频频受损等种种现象,并急需得到改进。

10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这意味着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即将有法可依。意见稿中,涉及到个人信用记录的首次明确规定,引起强烈反响。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信用污点的影响期限原则上是5年。“征求意见稿”规定,征信机构不得披露、使用自不良信用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以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超过7年的个人犯罪记录。

在国外,个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向征信机构递交查询本人信用报告的申请,征信机构通过各种手段核实申请人身份证的真实性后,通过发送邮件、邮寄等途径将报告提供给申请人。而目前,我国个人查询信用报告须到央行征信中心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不过,央行征信中心称正在研究提供像国外那般的查询服务。也许,在不久的将来,国内公民就可享受方便、快捷的个人信用查询服务。

专家预测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孙立坚:一个人的负面信用记录跟随一生的方式显然不合理,但中国一直没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很多曾经有过负面记录的人显得惴惴不安。而未来我国关于个人信用记录规定的正式出台,产生的正面影响会多于一些随之产生的负面影响。

(《 国际金融报 》 本报记者付碧莲发自上海)

[责任编辑:divoh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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