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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刚性兑付”将终结 行业潜规则将成过去时
发布时间:2012/8/3 4:2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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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高阳

[ 银监会从来没有要求信托公司“刚性兑付”,信托牌照的稀缺性,导致信托公司在业务上如履薄冰 ]

“这则报道我还没有看到,具体情况也不太清楚,目前还没听说过这个事情。”就外媒报道银监会考虑终结信托“刚性兑付”,银监会相关人士如是回复《第一财经(微博)日报》记者。

另据信托公司人士透露,银监会非银部领导视察该公司时曾表示,银监会从来没有要求信托公司“刚性兑付”。

难言之隐——“刚性兑付”

昨日,有境外媒体报道称,据消息人士表示,中国银监会正在转变对信托公司的监管思路,允许信托公司暴露风险,并希望利用市场机制化解兑付危机,不要总是无论对错“刚性兑付”。

所谓“刚性兑付”,是指信托产品到期之后,信托公司必须向投资者分配投资本金和预期收益,如果项目出现风险,导致没有足够资金进行兑付,那么信托公司需要利用各种方式实现对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分配,想尽一切办法进行“兜底”。

“刚性兑付”实际上是信托行业的“潜规则”,因为并没有相关文件规定,信托公司一定要履行“刚性兑付”原则。

根据2007年银监会发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信托计划文件的认购风险申明书应包括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等内容。

此外,《办法》指出,信托合同应当在首页右上方用醒目字体载明下列文字: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一家国企背景的信托公司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银监会从来没有规定信托计划必须实现收益,投资有风险是众所周知的常识。”

不过他也承认,“刚性兑付”是行业的潜规则,“刚性兑付其实和监管机构的态度关系不大,主要还是信托公司迫于竞争压力,而做出刚性兑付的选择。大家都不希望自己的项目出问题,一旦出了问题,牌子就砸了。”

有业内人士分析认为,由于信托牌照的稀缺性,导致信托公司在业务上如履薄冰,“项目一旦出了问题无法兑付,投资者反映到银监会,信托公司肯定受不了这种冲击。”

今年以来,在房地产、矿产以及艺术品领域,信托公司风险时有暴露,不过,从目前的结果来看,大多“转危为安”。

业内认为,今年房地产信托将迎来兑付“洪峰”,中金公司报告给出了几种解决方案,在信托违约前,可以采取开发商自行回款以及信托公司借新还旧的方式。在信托违约之后,信托公司自有资金兜底和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开发商收购。

“刚性兑付”存在被误读

实际上,“刚性兑付”被认为是近年来信托行业迅速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信托产品发售没多久就售罄,找熟人、托关系抢购信托产品,种种信托产品销售火爆现象的背后,都反映出投资者对“刚性兑付”的依赖。

“刚性兑付”屡被业内所诟病,有文章批评指出,“父爱主义”的监管,使得信托似乎成了无风险投资。

“高收益,几乎零风险,这就等于只赚不赔,这样的好产品怎能不被抢购?”北京一家信托公司人士称。

对于“刚性兑付”,业内人士也是颇为无奈,曾有国有背景的信托公司高管对本报记者表示:“任何金融机构都面临风险,我们信托公司又不是神话,信托公司刚性兑付这种大包大揽的做法迟早要将自己埋葬。”

在他看来,除了进一步完善制度以外,还需要进行投资者教育,扭转投资者对信托公司的误解。

中国信托业协会专家理事周小明认为,在信托产品的制度安排上,根本不存在“刚性兑付”,“刚性兑付”纯属假想的风险传导机制。

他指出,多年来个案信托产品风险事件时有发生,但最终投资者利益多未受损失,真正发挥作用的不是“刚性兑付”原理,而是监管部门对风险管理和处置的重视以及信托公司风险管理和处置措施的及时、得当。将监管部门和信托公司处置个案信托产品风险事件的努力与成效解读为“刚性兑付”,是对监管部门、信托公司、信托制度的误读,也是对信托产品投资者的重大误导。getty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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