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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退市有章可循 费率市场化渐近
发布时间:2011/10/13 22:24:25
 
文章内容

本月起,保险公司可通过业务转让实现市场化退出。

保监会9月发布《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中首度提出,允许正常经营的保险公司间进行整体兼并收购、部分保险业务的剥离和转让。

保险公司股权转让很常见,但业务转让却是保监会首次发文。保险业务可全部或部分转让,为保险公司之间的兼并并购提供了实施细则,为保险公司外延式兼并扩张来实现更快发展铺平了道路。此前保险公司只能内生式发展。

保监会相关人士表示,保险业务转让是保险公司退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过去保险公司转让其全部业务的情况已有发生,对其进行规范确有必要。

根据《办法》,转让方保险公司须征得相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同意,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实施保险业务转让方案。

市场化退出

“一些中小型产险公司缺乏前期调研,盲目承保风险较大的项目,很快就不堪重负不得不撤销部分营业网点。”一产险公司高管表示。

“即便大公司业务增长也呈下滑趋势,更别提中小保险公司的生存困境。”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业务转让使保险公司可主动寻求业务调整,可借此集中做优良业务,剥离掉拖后腿的业务,使资源分配更优化。

《办法》规定的保险业务转让,是指保险公司之间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转让全部或者部分保险业务的行为,不同于《保险法》规定的公司被撤销或破产情形下发生的强制转让。

上海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钟明称,目前大量民营资本进入市场,因经营不善难以维系不在少数,通过业务转让使其自愿退出市场,相比于强制退出,是一种“软着陆”。

目前保险市场趋于饱和,但新公司仍层出不穷。缺乏退出机制的“只进不出”被认为是导致保险业同质化恶性竞争的主要原因。深圳一大型寿险公司负责人称,有了完善的退出机制,监管也可抓大放小,把握“合规”和“偿付能力”两条准线,减少对市场经营的干涉,给全国费率市场化改革铺路。

目前,已有北京、上海和深圳等多地提出要建立保险交易所,业内人士认为《办法》推出将有利于保交所成立,但一些分析师认为保监会允许保险业务转让主要还是完善险企的退出机制,目前市场的环境下谈论保交所仍为时尚早。

双赢存疑

根据《办法》规定,保险业务转让方应为管理效率较低、专业化能力不强,或者股东方资本补充能力不强的小保险公司。而受让方保险公司主要条件是偿付能力充足,在受让业务的保单最初签发地设有分支机构。

由于上市大保险公司资本补充能力更强,同时分支机构遍布全国,因此在受让条件上基本没有障碍。同时,大公司因品牌和实力的优势,更容易得到转让方客户的认同,转让成功的可能性更大。

“保险业务转让的放开无疑给上市大保险公司提供更多快速提高业务规模的机会,实现更好的规模效应。”中信证券分析师潘洪文称,“行业整合机会增多,利多上市大保险公司。”

允许自由转让后将使资源流动更有效率,交易价格对转让双方都可能是双赢。保险公司业务估值通常基于规模效应,因此小公司的估值结果偏低,但同样的业务对于受让的大公司来说价值可能远高于转让方的小公司。“这更多是基于受让方规模效应带来的更低的每单业务分摊固定成本和管理效率更高带来的变动费用节约”,潘洪文表示。

因此,同一个业务,受让方可报出高于转让方当下业务价值的价格,同时该价格仍然低于接手该业务后续经营的实际价值。但险企对双赢仍存疑虑,因为据《办法》规定,转让方保险公司须征得相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同意后,方可实施保险业务转让方案,保险公司表示实际执行中很有难度。“首先公司很难有足够的人力与物力完成每个客户的告知义务,即便有,要得到每一位消费者的首肯显然也不容易。如果只要有一个保险消费者不同意,公司的转让协议就无效,那显然不科学。”上述寿险公司负责人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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