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50万元,委托上海一资产管理公司炒期货,孰料3年后却只剩下 2.3万元。于女士认为资产公司管理不善才造成如此巨大亏损,故将资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9月16日,上海闵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于女士获赔损失32.7万元及其利息。
2008年1月28日,于女士与资产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合同》,约定账户资金总额50万元,自愿委托资产公司成为自己账户的管理人。合同有效期为1年。合同规定,如亏损,则超出账户初始金额的30%的部分由资产公司承担支付赔偿。合同落款处除由于女士签名外,还加盖资产公司印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黄某签名。去年1月9日,双方再签订《协议》,约定如果截止至今年1月6日,于女士权益低于35万元,资产公司承担此金额以下亏损部分。然而,至今年1月6日,于女士账户权益仅为2.3万元。
于女士非常愤怒,今年7月21日,她将资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偿还32.7万元及其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委托管理合同》与《协议》均由资产公司盖章确认,该约定具有约束力。于女士的诉求符合约定,予以支持。据《解放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