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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租用明代酒窖近60年 现称产权归自己
发布时间:2010/4/30 20:08:34
 
文章内容

  专家质疑:

  这种行为是对私人财产的掠夺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黄震对《证券日报》记者称,他得知这个消息“很震惊”。首先,这16口酒窖竟然不是五粮液自己的,这个消息以前一直没有披露过,从上市公司角度讲,这是一个大的瑕疵,因为这是涉及到它核心竞争力的东西,这如果酒窖不是他自己的,他过去的宣传就存在虚假宣传。另一方面,身为一个上市公司,做大了,这个酒窖又是他们的核心竞争力所在,尹家的人不和他们续约就是一个非常致命的打击,就想据为己有,这样做是很霸道的做法。

  黄震进一步指出,《物权法》的根本思想是尊重财产私有权,从尹家提供的租赁协议来看,改革前、改革后都确认尹伯明对这个财产的所有权。而且房屋的所有权以登记为准,再者,酒窖这种特殊的财产不能当作一般的房地产来对待,95年之后一直在续签租赁协议,从另外一个角度也证实了通过契约对尹家所有权的确认。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的王才亮律师向《证券日报》称,合同当中没有明确的行为,双方以其行为对其加以明确。比如地下酒窖产权没有做出约定,合同签订后,十多年来一直在交租金,这种行为就说明了五粮液承认了尹家对酒窖的所有权。这么多年来一直是酒窖另外签合同,事实上就是说明买了房子没有买酒窖,因此五粮液现在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我的观点很简单,五粮液集团要尊重尹家对酒窖的所有权,土地地面房屋的所有权不代表地下酒窖的所有权,五粮液这种行为是对私人财产的掠夺。”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的王令律师也指出,不能说五粮液把地面的建筑物征走了,就代表把酒窖也征收走了,这是不允许的;还有一个地上权和地下权分离的问题,如果地下特定物没有包含在房屋转让合同之内,就不能认为五粮液拥有了酒窖的所有权;另外,这存在对祖传财产保护的问题,而且这是文物,谁也有没有权利拿走。

  附文:

  《关于不再签订鼓楼街32号酿酒窖池租赁协议的通知》

  尹伯明财产继承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答应继续问题的批复》、中央统战部和商业部《关于索要、强占原公私企业、合作商店营业用房问题的处理意见》等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酒窖池是房屋不可分拆的附属物(构筑物部分),没有房屋和土地,酒窖池也就无法独立存在,国家对房屋的经租实际上已包括土地和酒窖池。我公司于1995年12月4日和1996年3月18日,分别与宜宾市房产公司、尹伯明财产法定继续人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将国家经租后符合改造的鼓楼街32号非住宅1035.81平方米以及尹伯明自住留房253.31平方米购买,已包括房屋内的酒窖池产权,该窖池产权属于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鉴于以上情况,我公司决定2010年起,不再与你方签订换约续租协定。同时,五粮液股份公司的原始资产系多年来国家投入形成,你方对我公司的答复如有异议,可向我公司大股东宜宾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申请复核。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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