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证券之家基金行情基金学校
分类导航
 
 
ETF基金现金替代的相关计算
发布时间:2010/4/15 18:28:56
 
文章内容

理论上说,“物物交换”是ETF申购赎回规则的本源,它能有效控制ETF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保证ETF基本套利机制的有效性。但在成份股停牌等特殊情况下,若严格执行“物物交换”,将会使ETF的申购无法顺利进行。为避免这种情况,ETF基金通常会允许现金替代。

一级市场“以物换物”的实物申购赎回机制是ETF区别于其他基金所特有的,这里的实物指“一篮子”股票,而非现金。ETF的申购,是指投资者按照基金管理人公布的“申购赎回清单”将固定比例的股票组合和少量现金交给ETF的管理人,经确认后创造出新的ETF份额,然后转入投资者的证券账户。ETF的赎回与申购相反,投资者将最小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的ETF份额交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按照“申购赎回清单”将固定比例的股票组合和少量现金转入投资者的证券账户。

所谓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现金替代分为三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股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理论上说,禁止现金替代应是ETF申购赎回规则的本源,即采取一篮子股票组合和ETF份额直接交换的原则。它能有效控制ETF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保证ETF基本套利机制的有效性。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成份股停牌等特殊情况的存在,若严格禁止现金替代,将会导致投资者由于无法买入已停牌的股票,而无法正常申购的情况出现。因此,ETF基金则会设置可以现金替代的股票。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股票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股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股票,基金经理需在其恢复交易后买入,为此基金公司会向申购者收取一定的现金溢价。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这种设置一般适用于标的指数调整将被剔除或基金公司出于保护持有人利益原则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股。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股票,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

替代金额的计算:

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目前确定原则为:

该证券正常交易时,采用最新成交价。

该证券正常交易中出现涨停/跌停时,采用涨停/跌停价格。

该证券停牌且当日有成交时,采用最新成交价。

该证券停牌且当日无成交时,采用前收盘价(考虑当日的除权除息等因素)。

以最早成立的上证50ETF基金为例,2009年12月30日该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如下:

在2009年12月30日当天,除了工商银行一只股票必须用现金替代之外,对于其他的所有成份股票,投资者可以使用现金全部或部分替代该成份股票,但总的替代现金金额不能超过所申购的ETF金额总数的50%。

设一名投资者30日当天申购了100万份的上证50ETF基金,他选择用现金全额替换工商银行和浦发银行的股票,其余48只成份股票则全部采用股票申购。

我们进一步假设该投资者是在接近收盘时进行申购的,由此可以知道当时浦发银行的最新成交价为21.63元/股,那么他需要支付的浦发银行的替代金额为:

5600*21.63*(1+10%)=133240.8元。

假设ETF基金管理人于第二日(2009年12月31日)开盘时刻买入5600股浦发银行,成本价21.73元/股,买入价格共计:5600*21.73=121688元,交易费用共计365.06元,则管理人需要退还给投资者的余款为:133240.8-121688-365.06=11187.74元。


相关文章
  • ·[图文]ETF基金首月赎回急 20天份额缩水逾100亿份
  • ·ETF基金净赎回过百亿 险资加仓绩优基金
  • ·收评:深成长ETF基金涨2.78% 领涨ETF基金
  • ·收评:沪深两市基指微涨 ETF基金无一下跌
  • ·收评:ETF基金全面重挫 新兴ETF大跌5.07%
  • ·ETF基金增至30只 节前净申购27亿份创新高
  • ·沪市21只ETF基金一周净申购倍增至14.77亿份
  • ·收评:ETF基金全盘飘红 信诚500B领涨6.43%
  • ·国内首只大消费主题ETF基金周四开始发售
  • ·[图文]基于ETF基金的资产配置和投资策略
  • ·用三只ETF基金构建期指套利现货
  • ·ETF基金发行加速 争抢细分市场



  • 相关说明
    | 关于本站 | 免责声明 | 广告服务 | 网站帮助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证券之家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1-2008 证券之家 本站法律顾问:北京姚克枫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