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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明年1月1日起实施新条例约束地产开发商
发布时间:2009/12/21 21:2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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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子不向业主提供质量保证书,没有取得相应资质就擅自经营的开发商都要受罚……从明年1月1日起,《郑州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开发商的行为将受到约束。

按照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时,向购房人提供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其中,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而使用说明书,应当附有房屋品质状况,并明示房屋合理使用方法。开发商未按规定提供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开发商不提供相关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购房人也可以拒绝接受交付。

条例规定,开发商应当依法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商品房。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预售商品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预售行为给买房人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有些开发商没有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就擅自开建商品房并出售,消费者购买这类商品房之后无法办理房产证。

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就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房屋的装修改造是一个普遍问题,不少人在装修时改变房屋的结构,甚至打掉承重墙,出现楼上装修楼下漏水等问题,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

按照条例规定,购房人应当按照说明书的要求合理使用所购住房,不得擅自改变、损毁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因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变、损毁房屋结构、设施等,造成房屋质量受损的,应当由业主承担相应责任。(河南日报 记者 王晓欣)

[责任编辑:Jackx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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