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北京12月3日消息(记者 申玉彪)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6时42分报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昨天联合下发通知,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进行明确,首次明确对地下建筑用地要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09-12-3新闻和报纸摘要全文>>>
通知明确,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要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额,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科研所税收教研室主任孙刚:“通知明确,在地下建筑用地征税面积上,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至于通知出台后,是否会对楼市、房价产生影响,孙刚表示:“通知还表示,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据了解,该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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