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证券之家财经新闻财经要闻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明确房产税有关问题
发布时间:2009/12/3 19:15:39
 
文章内容

中广网北京12月3日消息(记者 申玉彪)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6时42分报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昨天联合下发通知,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进行明确,首次明确对地下建筑用地要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09-12-3新闻和报纸摘要全文>>>

通知明确,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要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额,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科研所税收教研室主任孙刚:“通知明确,在地下建筑用地征税面积上,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至于通知出台后,是否会对楼市、房价产生影响,孙刚表示:“通知还表示,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据了解,该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Jackxiao]


相关文章
  • ·证券评估机构参加母子公司试点有关问题明确
  • ·外管局明确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
  •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明确房产税有关问题



  • 相关说明
    | 关于本站 | 免责声明 | 广告服务 | 网站帮助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证券之家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1-2008 证券之家 本站法律顾问:北京姚克枫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