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证券之家投资理财理财学习
 
 
财政部:多数房屋赠与要征税20%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09/6/16 16:16:42
 
文章内容

财政部昨天(15日)表示,房屋赠与有了新规。新政策规定,房屋受赠人无偿获赠房屋后,将缴纳接近房屋价值20%的个人所得税。

当前,一些二手房的买卖用“房屋赠与”的方式进行,这是逃税的一种手段;并且过度宽泛的“房屋赠与”也为一些官员的腐败创造了条件。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手发布的文件要求,“房屋赠与”多数情况下,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只有三种情形例外。

这三种情况为:(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财政部说,除此之外的房产赠与,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必须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记者王尧)

[责任编辑:gavinyan]


相关文章
  • ·财政部: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力度...
  • ·财政部:明年将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 ·财政部:明年要扩大营改增试点地区和范围
  • ·财政部:明年继续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
  • ·财政部:垄断行业工资将双重调控
  • ·财政部:对高收入者明年加大调节力度
  • ·财政部: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
  • ·财政部:明年将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
  • ·财政部:土地收入与财政困难无对应关系
  • ·财政部:财政与个人收入并非此消彼长
  • ·财政部:暂不在海南以外地区设免税品经营公司
  • ·财政部:海南之外暂不再新批免税品经营公司



  • 相关说明
    | 关于本站 | 免责声明 | 广告服务 | 网站帮助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证券之家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1-2008 证券之家 本站法律顾问:北京姚克枫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