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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新发审保荐办法 6月14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09/5/16 16:5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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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业板制度建设正有序推进,投资者准入门槛会“更趋合理”

  本报讯 根据创业板市场建设需要而重新修订的《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昨日正式对外发布,并将于6月14日起施行。与此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两“办法”未做实质性修改,各界围绕发审委所提的有关建议将在下一步公布的“发审委组建方案”中得以体现。而据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透露,下一步将对“投资者准入办法”征求意见,其中投资者的准入门槛将比外界的各种猜想都要“更趋合理”。

  修改意见将在组建方案中体现

  两“办法”自4月17日开始公开征求意见。由于此次两“办法”的修改本身属于微调,因此行业反馈和专家座谈提出的修改意见并不多。其中,针对发审委办法,各方面意见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一是认为应考虑增加行业专家委员的覆盖范围,扩大行业专家的比例;二是要完善对于发审委委员的选拔方式;三是建议尽量避免有关委员过分集中于某一个机构或者公司的现象,减少所谓的垄断或者寻租行为发生;四是要重视审查律师委员的个人从业经历,以确保律师事务所工作的真实性、客观性;五是认为行业专家的作用有限,而监管难度又大,因此建议适当减少行业专家委员的数量,增加保荐机构委员的人数。

  “针对这些意见,我们进行了充分研究。”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目前证监会正在组织相关力量研究制定发审委委员会组建方案,这些修改意见将会在组建方案中得以体现。“发审委组建方案将充分借鉴主板的成功经验,同时突出创业板自身的特点,结合社会各方面的建议做出进一步的细致安排。”

延长投行督导期维持不变

围绕“保荐办法”的修改,业内就创业板延长投行督导期和对上市当年亏损的处理问题上提出了不同意见。

一些意见认为,“保荐办法”不应延长保荐机构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督导期的要求,应依照对主板公司的要求保持不变。对此,上述负责人表示,创业板公司规模相对比较小,经营能力相对比较差,为此正式的办法没有采纳这一意见,维持征求意见稿中的表述。“延长保荐机构督导期是创业板改革的一大亮点,这是根据创业板特点做出的决定,绝不能再退回去。”该负责人表示。

针对“保荐办法”第71条提出的发行人出现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情形应该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人做出处罚的规定,业内反馈认为此款规定不应适用于创业板,应该对保荐机构网开一面,扩大在创业板的豁免范围。对此,该负责人认为,尽管创业板公司经营不稳定,但如果公司上市当年就出现亏损,仍然会对市场带来极坏的影响。因此,本着从严的方针,监管部门认为不应该放松对保荐机构的责任追究。“这一条规定比营业利润下滑50%的有关规定还厉害,因此决定维持保荐办法中的表述。”

针对业内对保荐代表人签字数量限制问题的关注,该负责人表示,保荐办法并不会对这类太具体的问题做出文字上的表述。下一步,证监会将很快出台与保荐办法相关的制度安排,其中将对签字数量问题做进一步明确,其总的方针是相对于主板做进一步放开,至于放开多少还需要在方案中做出研究。同时,证监会还将召开对保荐机构的专项培训,听取保荐机构的意见,共同做出安排。

另据透露,两“办法”正式发布后,证监会很快将就投资人准入的有关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至于对投资者准入门槛的具体要求,该负责人未做透露,不过他表示,肯定要比现在大家想象的版本要“更趋合理”。

两办法30天后生效

至于发审委何时能完成组建,该负责人表示,创业板的这些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证监会的相关力量正在齐头并进地推进。而发审委组建的时间以不影响审核的整体进度安排就可以了,即使在送审材料之后三个月、完成预审程序后成立发审委,时间也是充裕的,其目的就是让工作做得更细致一些。证监会也将借助多方面社会力量,如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等机构相互合作、集思广益。由行业协会推荐的发审委员候选人,还要经过公示的程序,同时也将请会内会计部、法律部对其违规情况做出内部核查。“外部公示和内部核查双管齐下,是在主板相对比较成熟的机制,也是通过实践证明可行的操作方式。”

至于两“办法”因何不是发布立即生效而是从6月14日起执行,该负责人表示,这是因为国务院相关规章制度程序条例和证监会的有关证券期货规则制定程序规定要求,规章应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除非有紧急情况,否则立即执行的话需向国务院法制办做重点说明。“在整个创业板的推进过程中,我们都在按照证监会整个推进创业板市场体系制度建设的相关安排在有条不紊地推动,也还有很多细节需要准备,因此不存在有紧急情况要处理的问题。”该负责人表示。

[责任编辑:cog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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