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警示之四
婚姻是一个不平等条约
统治者第一次把“男女平等”写入治国理念,是在太平天国,“天下男子皆兄弟之辈,天下女子皆姐妹之群”,实行“一夫一妻”,但是洪秀全却有1000多名可查的嫔妃。
把男女平等写进法律,和现实中的男女平等是两回事。
现在的一纸婚约,看似是男女双方平等合作的条约,但如果婚后真要在家庭中寻求男女平等,只会导致问题频出。
女性的付出难以用金钱量化
国学大师辜鸿铭的“茶壶茶杯”理论广为人知。“我只见过一个茶壶配四个茶杯,哪有一个茶杯配四个茶壶的呢?”生理上的不平等,是一切的根源。
生理上不同,导致分工的不同。男女在家庭中扮演的角色一般是男主外、女主内,这就造成男性的付出容易量化——收入,而女性的付出则更多靠感性的体会。这两者之间很难做比较,不好说老公每月多赚100块钱,老婆就要多做三次家庭卫生。家庭中的很多矛盾就此产生。
当然也有人提出,可以拿社会上同等服务的价格,来评判女性为家庭付出的价值。但事实上,这也是不合适的。保姆的收入或许还可以用来评价老婆做家务的价值,但是代孕妈妈的价格却不适合标记老婆自己怀孕的价值,毕竟两者对孩子的付出有天壤之别。同样的,用老婆教育孩子和家庭教师比较,乃至和老婆过性生活,与非法色情服务业价格的比较,都是不合理的。再昂贵体贴的服务,都难以取代妻子和母亲的职能。
在拜金主义盛行的时代,女性会因为难以用金钱量化的付出,而受到歧视。例如,全职主妇还有一个名字叫“家庭妇女”,这个词暗含着寄生、不劳而获、没有见识、无工作能力、靠老公工资养活等贬义。四十岁的男人牵着一个二十岁女孩的手出双入对是平常事,而四十岁的女人却很少能看到她挽着一个二十岁的男孩的手逛街(除非是母子)。
在主要资源由男性掌握的社会中,法律上明确男女平等,导致的其实是男女不平等,因为男性不用再照顾弱势的女性了。
《婚姻法》司法解释的争议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项《婚姻法》司法解释,这项司法解释明确了离婚后房产纠纷的处理办法。离婚后,将不再对婚前所购的任何房产进行协商分割;而是完全归于买房一方或房契上登记姓名一方所有。同样,假如房产是由男女一方的父母所购买,也将归其父母所有,而不是男女双方平分。
此办法一公布,就引发了巨大的争论,有人担心司法新解的出台是对婚姻中弱势或是财力弱的一方的歧视。比如对于家庭主妇,尤其是农村的家庭妇女,她们没有工作,每天做家务照顾孩子,她们可能是受影响最大的一群人。一旦她们的丈夫要离婚,她们可能会面临净身出户。
国外女性法律保障的基础其实是男女不平等。
在日本,一旦起诉离婚,首先要保护女性的金钱利益,而且一旦离婚,国家提供一年的补助加上免费的社区职业培训,太太还可以最多得到丈夫退休金总额的一半。德国法律规定,老公工资按比例打入全职太太账户,老公要为全职太太做家务付工资。美国看上去很开放,但是也很重视家庭教育和家庭观念的,一旦离婚,走仕途的人,被对手抓到把柄会很惨。
女性自强,却被反噬
女性在弱势的位置上,能做的就是自强。
百合网情感专家周小鹏,在咨询服务中发现,中国传统的“重男轻女”对女性的发展反而有促进作用。重视男孩,意味着小心翼翼呵护和束缚,全家人的精力都围着他转。女孩则处于“放养”的状态,更能按照将自己的意愿去发展。现在优秀、独立的女性很多一部分也是拜“重男轻女”所赐。
越来越多的女性开始寻求自强,不需要靠男人活着。于是,丈母娘开始和女儿商量自己买房子,女性在职场中奋力打拼出天地,锻炼成生命力顽强、打不死的优秀“小强女”。
但正如前文所述,当女性优秀到一定程度时,反而容易成为剩女。社会上对于女强人,还是会用有色眼镜来看待。
在由男性主导的社会中,女性的权利和幸福,并非简单靠自己一个人的努力就可以获取的,需要改变的还有整个社会对男女问题的观念和文化。
百合网情感专家周小鹏
当今女人越来越真正的独立,不但包括经济独立,还有人格独立、精神独立。当女人在经济上无法自给自足、内心没有足够的力量抗拒外部世界带来的不安时,就会明白依靠自己是多么重要。当你不必取悦他人,不再担心失去,才能真正感受到生存的意义。女人都该明白,对于爱情当然应该认真,但是千万不能因为爱而忽视了自己的生活、朋友、事业,更不能因为依赖而忍辱负重维系残喘的婚姻。如果你在精神上过于依附他人,吸引对方的特质便会慢慢褪色。独立不是要“一个人活”而是不靠别人也要活得很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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