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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卡销售依旧火爆 节后“倒卡族”出没
发布时间:2012/2/14 3:19:01
 
文章内容

调查

实名登记只是走过场?

国务院于2011年5月发布的《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商业预付卡的发行和购买作出了规范,明确提出了包括万元以上额度必须实行实名购卡在内的几条规定。而近日记者通过实地走访发现,《意见》中提出的管理规范对于中山发行商业预付卡(购物卡)的几大商场、超市来说,其约束力微乎其微,对于《意见》提出的三大约束规范几乎都可以“见招拆招”。

《意见》指出,对于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而记者近日通过走访发现,城区发售商业预付卡(购物卡)的几家几乎都未严格按此标准执行。

以中山三路某最大的购物商场为例,该商场客服中心工作人员透露,“实名登记”只凭客户喜好而定:“如果你不想写单位名称,就可以签个人名字。”“如果你也不想暴露个人的真实姓名,那也可以只签姓,名字可以对付一下。”该工作人员表示,“上面只是要核实有没有签名,只是走一个过场而已。”她还透露,“很多人(购卡者)都是这么干的(只签姓氏)。”

竹苑路的壹加壹超市客服中心也向记者表示,如果一次性所购购物卡金额超出万元以上而购卡者不愿意透露公司名称或真实姓名,则可以“在财务那边商量具体的做法”。

《意见》提出的“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人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以及“实行商业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对于售卡商场及超市也没有太大的约束力。记者走访发现,目前城区出售购物卡的几家大型超市、商场都发售有超过1000元的购物卡,但都可以以“不记名”形式发售。

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廖旭东表示,单就购物卡等某一种载体的实名制操作,顶多发挥短时期内的“挤出效应”,其限制三公消费的作用非常有限。“购物卡实名与否是太枝节性的东西,要想反腐,还是应该下决心从根本上想办法,而不能仅仅通过这么个形式来解决。”

历程

叫停购物卡屡败屡战

上世纪90年代时,购物卡还叫“购物券”。这类代币券(卡),被舆论视为腐败的载体。尽管国务院早就明令禁止印刷、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券(卡),然而后者非但没有销声匿迹,反而愈演愈烈。

1991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禁止发放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通知》,要求“已发放尚未使用的购物券,一律停止使用,由发放单位立即收回销毁。”199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1998年,国务院纠风办下发了通知,“禁止印刷、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卡”,购物卡(券)的盛行才逐渐偃旗息鼓,但仍时有抬头。

到2001年,国务院纠风办再次发文治理时,购物券也成功升级为“2.0版”——购物卡。2001年1月,三部委联合下发《关于严禁发放使用各种代币券、卡的通知》,要求购买和销售单位对已发放的购物卡2001年2月28日前妥善处理,过期作废,不能再流通使用。

2011年4月,购物卡问题惊动了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温家宝强调,对收送各类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的,以收送同等数额的现金处理。同年5月23日,七部委联合出台新政整治中国隐性的购物卡市场,“建立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但在一些学者看来,“实名制”意味着“购物卡被合法化”。

专题撰文 刘长欣 罗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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