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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未离身被盗刷83万 银行表示:愿承担一半损失
发布时间:2011/11/9 17:2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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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2: 委托财务代办是否意味着泄露密码?

该银行提交的录像资料显示,事发前一个月,童先生曾将银行卡交给一位姓曾的人,让他到银行取钱。银行认为,童先生将密码和银行卡交给第三方,应该承担泄露密码的责任。

童先生的律师说,曾某是他信任的公司财务人员,他将卡和密码交给曾某去办理业务,这是一种民事委托关系,是法律所许可的。虽然童先生曾把银行卡密码告知第三方,但并无证据证明这和原告银行卡被盗刷有必然因果关系。

焦点3: 是保管关系还是债权债务关系?

童先生的律师提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储蓄合同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并非保管关系。

他说,存款存入银行后已转化为银行资产,银行对存款可集中使用,还可用于各种经营活动,若是客户财产,银行则不可能具有随意使用的权利。那么被盗刷所造成的损失也是银行的损失,而不应该转嫁到童先生头上。

银行方面表示,客户存在银行的存款,银行通过存折或者银行卡保存起来,密码经过银行的加密处理,只有客户本人和银行的保密系统知道,其他任何人都不知道。

因此,银行只是替用户保管存款,并不是债权债务的关系。

童先生表示他愿意接受法庭主持的调解。但被告方表示只能接受担责五成的调解方案,童先生觉得赔偿太低,不能接受。

(广州日报 林霞虹 吴振鹏 天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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