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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发布保险集团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0-3-24 19:0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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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3月24日电 (记者姜锐、王文帅)中国保监会近日发布了旨在防范保险集团公司综合经营风险的规范性文件,对保险集团公司的准入条件、公司治理、资本管理、信息披露及监督管理等做出详细规定。

  这份《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保险集团公司的设立条件:需持续经营时间不低于6年;最近3年盈利;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偿付能力符合监管标准;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完善;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

  在经营范围方面,办法中明确规定,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对非保险类金融企业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30%;保险集团公司开展综合经营规定,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投资同一金融行业中主营业务相同的企业,原则上控股不超过一家;在投资与保险业务相关的非金融类企业时,投资总额不得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10%,不得超过被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25%,不得参与该公司的经营。

  保监会负责人解释说,这样的制度设计,遵循了审慎监管的原则,意在突出保险行业的主营业务,规范投资行为。他强调,办法中的规定范畴是保险集团公司的股权投资,和保险资金运用等财务投资不属于同一业务范畴。

  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办法要求保险集团公司根据自身管理需要,合理确定董事会规模及成员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得少于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董事会还应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委员会、战略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保险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股权控制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三级,集团成员公司之间原则上不得交叉持股。

  据了解,目前我国保险业共有7家保险集团公司、1家保险控股公司,截至2009年底,这8家公司合并总资产总计为31900亿元,合并净资产总计为3210亿元,合并原保费收入总计为8419亿元,三项数据在行业总规模中的占比均超过四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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