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证券之家财经新闻今日焦点
 
 
税务总局: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发布时间:2010-1-22 22:11:17
 
文章内容

  新华网北京1月22日电 (记者何雨欣、李延霞)记者22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税务总局于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税务部门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经国务院批准,从2010年1月1日起,我国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的收入将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知称,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其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相结合的方式征收。

  通知称,各级税务机关应抓紧印制、发放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各类申报表,可将各类申报表的电子版先行挂在本地税务网站的醒目位置,方便纳税人及时下载填报,同时要严格审核申报资料。

  通知强调,要尽快完善限售股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所涉及的相关应用软件,各地可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对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多样化电子申报,满足纳税人的申报需求,加强税务机关后续工作的电子化管理。


相关文章
  • ·税务总局: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 ·(快讯)税务总局明确限售股转让个人征税两种方式
  • ·税务总局: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税征收管理
  • ·税务总局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办法
  • ·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纳税人权利义务
  •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明确房产税有关问题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要有知情权监督权
  • ·税务总局:全年增值税减税额有望逾1400亿
  • ·税务总局:交通和通讯补贴按工资所得征个税
  • ·税务总局明确个税政策 双薪制计税法停止执行
  • ·税务总局明确个税执行口径 双薪制停止执行
  • ·税务总局明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退免税事项



  • 相关说明
    | 关于本站 | 免责声明 | 广告服务 | 网站帮助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证券之家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1-2008 证券之家 本站法律顾问:北京姚克枫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