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证券之家财经新闻财经要闻
 
 
税务总局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办法
发布时间:2010-1-22 22:06:15
 
文章内容

  新华网北京1月22日电 (记者何雨欣、李延霞)记者22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税务总局于近日正式下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明确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相关问题。

  办法称,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研发机构,应在申请办理退税前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退税账户证明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认定手续。

  办法还称,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研发机构购进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2009年12月31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认证期限为90日,2010年1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认证期限为180日,未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得申报退税。

  办法称,研发机构应自购买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之日起180日内,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报送《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审核审批表》及电子数据申请退税,同时附送以下资料:采购国产设备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付款凭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办法强调,研发机构以假冒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既申报抵扣又申报退税、虚构采购国产设备业务、提供虚假退税申报资料等手段骗取国产设备退税款的,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据介绍,本办法执行期限为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具体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开票时间为准。

[责任编辑:johnsonliu]


相关文章
  • ·税务总局: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 ·(快讯)税务总局明确限售股转让个人征税两种方式
  • ·税务总局: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税征收管理
  • ·税务总局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办法
  • ·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纳税人权利义务
  •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明确房产税有关问题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要有知情权监督权
  • ·税务总局:全年增值税减税额有望逾1400亿
  • ·税务总局:交通和通讯补贴按工资所得征个税
  • ·税务总局明确个税政策 双薪制计税法停止执行
  • ·税务总局明确个税执行口径 双薪制停止执行
  • ·税务总局明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退免税事项



  • 相关说明
    | 关于本站 | 免责声明 | 广告服务 | 网站帮助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证券之家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1-2008 证券之家 本站法律顾问:北京姚克枫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