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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证券:正确理解大宗交易价与市价的偏差
发布时间:2009-4-24 14:18:58
 
文章内容

□西南证券 张刚

沪深交易所大宗交易制度对于交易的股票数量和金额有下限规定,所以一直以来,参与买卖双方均以证券经营机构和法人为主,作为自然人的中小投资者极少参与。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实施,以及大宗交易成为《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主要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针对上期读者热线刊登的《好奇怪的大宗交易》一文,谈谈我对大宗交易的理解。

大宗交易门槛未降低

股改后参与方更丰富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在股票方面,可以申请进行大宗交易的要求是:A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沪市B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万美元(含)以上;深市B股交易数量不低于5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港币。对于股票大宗交易门槛的规定自2003年公布后,一直没有改变,但对于债券大宗交易的门槛则有过降低。

不过,由于《指导意见》和有关指引对于存量股份解禁后的减持有着强制进行大宗交易的规定,使得有意进行大比例减持的股东更为丰富,包括上市公司高管、非高管自然人等新的群体,一些资金规模较大的中大户也在积极捕捉大宗交易带来的投资机会,使得这一交易方式不再仅是机构和法人的交易特权。有关规定显示,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虽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但达到或超过150万股的,鼓励在大宗交易市场转让。

交易价格受到限制

寻找对手最为关键

大宗交易主要是为了方便大手笔买卖双方的成交。为了避免大宗交易对股价的干扰,沪深交易所规定,大宗交易在正常交易日的15:00-15:30进行,大宗交易不纳入指数计算,其成交价不作为该证券当日的收盘价,成交量在收盘后计入该证券的成交总量。颇为重要的是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该证券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这些规定基本上杜绝了大宗交易出现严重偏离市场价格的成交价,消除了对二级市场交易的干扰。

对于参与方而言,找到交易对手非常重要。一般情况下交易双方都是私下约定好,而后共同办理大宗交易。如一家证券机构向几家基金公司发出以大宗交易方式购买大盘蓝筹股的询价意向书,否则单方的买进和卖出操作,很可能因找不到对手而落空。不过,2008年5月份交易所推出了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给找不到对手的交易方带来了便利。

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是指由股份持有者发起出售需求,或股份购买者发起购买需求,经委托为其提供公开发售、配售或购买等相关服务的会员向上证所提出申请,由上证所组织专场,相关会员和合格投资者作为响应者参加,通过上证所大宗交易系统采取协商、询价、投标等方式确定成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结算的业务。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的券商可为合格投资者以及其他投资者提供大宗交易系统的中介服务;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券商可以为大宗股份出售或购买业务的发起方提供配售、公开发售等相关服务。具有自营和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券商和合格投资者经申请后可直接参与专场业务,其他投资者应当委托券商参与。保险公司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财务公司等经会员推荐,经交易所核准后可取得合格投资者资格。也就是说,一般法人和自然人只能委托券商进行大宗交易的专场业务。

投资应采取合法方式

非流通股和流通股规定不同

有的投资者在参与了大宗交易后,会接到一些中介的电话,称有一些股票有意向出让,或一些将解禁的限售股有意私下转让等。毫无疑问,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在办理大宗交易过程中被泄露,但无论怎样,投资者在参与股票买卖方面一定要采取合法合规的方式。

非流通股转让方面,投资者可参考2005年1月颁布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实施细则》。流通股转让方面,投资者可参考2006年8月颁布的《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规则》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由沪深证券交易所和中登公司集中统一办理,严禁进行场外非法股票交易和转让活动。

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份转让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办理流通股协议转让手续:(一)与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东权益变动相关的股份转让;(二)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三)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所涉及的股份转让;(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收回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垫付股份、行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等情形,比照规则办理。

如果是非流通股,即限售股,有些是可以进行转让的,有些则是被禁止的,投资者要分清。另外,在资金交收方面投资者也存在诸多不确定性风险,如假币等。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应谨慎参与非流通股的转让。如果是流通股,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仅被局限在几种情况下,投资者在大多数情况下只能通过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进行。

大宗交易玄机多

信息披露有待完善

股改后大宗交易受到市场广泛关注,出现的一些异常现象也令投资者产生质疑。比如上期读者热线《好奇怪的大宗交易》一文中提到的两笔交易:

(601398工商银行3月5日二级市场收盘价3.90元,601939建设银行2月18日二级市场收盘价4.25元)。

工商银行的大宗交易成交价远低于二级市场价格,而且作为卖方完全可以在交易当天以更高的价格卖出,买方似乎占了大便宜。建设银行的大宗交易成交价远高于二级市场价格,而且作为买方完全可以在交易当天以更低的价格买进,买方似乎吃了大亏。从表面上看是这样,但这样做并未违规。根据有关规定,大宗交易价格都是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再加上涨跌幅作为上限和下限的。工商银行当天大宗交易的价格范围是3月4日的收盘价3.83元乘以涨跌幅,上限为3.63元,下限为3.45元,大宗交易价格为3.48元。建设银行当天大宗交易的价格范围是2月17日的收盘价4.44元乘以涨跌幅,上限为4.88元,下限为4.00元,大宗交易价格为4.70元。可见,两笔大宗交易的价格都在合法的范围内。买卖双方是基于前一日的收盘价寻求双方认可的价格,并非当日成交价,接受大宗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30。在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下,大宗交易成交价出现和当日市场成交价略大的偏差是有可能的。

当然,有些大宗交易也出现以涨停板上限或跌停板下限成交的,但只要是买卖双方认可,又没有违规,投资者只能将其看作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了。部分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可以通过大宗交易化整为零,一方面减少因减持进行信息披露的次数,另一方面分散持股至占总股本1%以下后,则可以直接在二级市场减持。不过,这些账户因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也应进行信息披露,但在实际监管过程中存在难度。

另外,如果进行大宗交易的股东持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5%以下,则上市公司无需发布公告,而大宗交易在信息披露方面便只公布委托交易的券商营业部,投资者无从得知买卖双方的信息。这也是出于保护参与方隐私的需要,倒也无可厚非。不过,进行大宗交易的股份是属于限售股解禁后首次进行场内交易,还是原本就是非限售股的流通股,也同样无法在信息披露中阐明。这样,部分从业人员在计算大小非套现压力时,就将全部的大宗交易纳入计算范围,夸大了套现压力。而若仅将公告减持的大宗交易进行计算,则又缩小了套现压力。因此,大宗交易信息披露制度仍有待完善。

[责任编辑:yuze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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