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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人不得为客户间融资牵线担保
发布时间:2009-3-17 11:3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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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经公开征求意见后的《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明确,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并应当专门代理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暂行规定》自4月13日起施行。

《暂行规定》明确,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具备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条件。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应当与其服务的证券公司的管理能力及证券营业部的客户管理水平和客户服务的合理区域相适应。

对于证券经纪人执业活动范围,除包括原《草案》的五项内容外,《暂行规定》另外增加一条“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对于经纪人执业禁止行为规范,除《草案》原先的五“不准”外,《暂行规定》还新增“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等禁令。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暂行规定》的实施,为证券经纪人从事更多业务预留空间。据介绍,在去年9月《暂行规定》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期间,证监会共收到来自证券公司、社会个人等有关方面的反馈意见199件,主要集中在如下方面:一是建议进一步强化证券公司对证券经纪人的管理责任,如对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进行限制、对证券经纪人规模进行适当控制等。对于上述意见,《暂行规定》在不同程度上和方式上已予以采纳。二是强化证券公司对证券经纪人的管理责任与义务,如建立证券经纪人风险准备金制度等建议,《暂行规定》大部分已经采纳。三是建议明确客户资源属于证券经纪人。对此意见,考虑到一些法律和事实上的原因,《暂行规定》未予采纳。

[责任编辑:yuze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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