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
跟老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检查范围有所扩大,在原来以上市公司为主要检查对象的基础上,与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的各方都被列为现场检查的对象,具体包括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并购重组的实施各方,以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以及与现场检查有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其次,检查主体发生了变化,以前主要是证监负责,根据新规定,证监会上市部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对大案要案或者涉及全局的事情进行现场检查。
本次修订突出了现场检查重点,规定现场检查应重点关注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防止侵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质量不断提高。
主要包括: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日常持续监管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存在差异情形,举报投诉、市场、媒体关注或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等情形。
公司治理结构的合规性,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独立性、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财务管理、募集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规范性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使股东权利或控制权的规范性,包括但不限于不得侵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承诺履行情况、与上市公司资金往来等情形。
以及中国证监会认为应当检查的其他事项。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检查对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区别情形和视情节轻重,采取下列监督管理措施,记入监管诚信档案并在必要时予以公布。包括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责令参加培训以及中国证监会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管理措施。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针对市场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证监会指导和加大了现场检查工作的力度,对于新上市公司重点采取全面检查的方式,对已上市公司则主要采取专项检查方式,积极探索对大型企业、金融类企业的联合检查方式,并且结合股改、清欠工作的实践,采取了多样化的检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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