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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再度出手干预电煤价格
发布时间:2008-7-25 21: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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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记者 周荣祥

本报讯 国家发改委日前发出通知,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政策。措施包括:公布主要煤炭生产企业电煤销售价格;制定主要港口和集散地动力煤最高限价;加强对重点电煤合同兑现率的监管等。

发改委表示,自对全国发电用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以来,电煤价格过快上涨的势头得到明显遏制,重点合同价格保持平稳,但出现了合同兑现率下降、部分非重点合同电煤价格出现不同程度上涨的情况,进一步加大了燃煤电厂的成本压力。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

发改委在通知中要求对主要港口和集散地动力煤实行最高限价,规定秦皇岛港、天津港、唐山港等港口动力煤平仓价格,不得超过6月19日价格水平。

通知强调,将加强对重点电煤合同兑现率的监管。规定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原则上不得在港口变更重点合同收货人,不得将重点合同电煤交给关联销售公司进行销售,转变为市场电煤或其它用煤。

为保证上述要求得到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组织有关单位按价格、热值、数量统计重点合同兑现率,对未按合同约定执行的,相应削减其次年重点合同运力计划,并收缴价格违法收入。

通知还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电煤价格检查,重点查处煤炭生产企业违反政府限价、擅自提高价格的行为;通过降低煤质、以次充好、变更重点合同属性等手段变相涨价的行为;中间环节囤积居奇、哄抬价格,违反最高限价或经营差率规定的行为。

[责任编辑:cog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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