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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行政权力干预造成股市负面行为
发布时间:2008-7-17 0: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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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综合研究所法律研究小组7月16日在深交所官方网站上发布的一份名为《2007年证券市场主体违法违规情况报告》指出,造成或影响2007年市场主体违法违规的因素包括立法欠缺、执法不力;另外行政监管承载过重,不堪重负也是重要的因素。

四因素导致证券市场主体违法违规

该报告将造成或影响2007年市场主体违法违规的因素归结为法律因素、市场因素、主体因素和监管因素四个方面。

其中法律因素包括立法、执法、司法三方面。立法上的欠缺,直接导致了相关领域违法违规活动的猖獗;执法不力是导致违法违规现象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司法因素主要指对违法违规民事、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乏力。

市场因素是指证券市场本身滋生违法违规或影响违法违规行为发展的因素。2007 年比较突出的市场因素包括:全流通、流动性过剩、股市震荡等。

主体因素是指各类市场参与者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的动机或可能被违法违规者利用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的因素,具体包括上市公司、大股东、高管、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违规主体的违规动机和投资者因素等。

监管因素是指在行政监管、自律监管和社会监管方面存在对违法违规行为制约不足的体制性问题。

行政权力干预造成股市负面行为

报告鲜明地指出,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领导。在缺乏必要权力制约机制的状况下,证监会监管的内容和范围不断扩张,包括行业准入、业务审批、发行审查、上市监管、违法查究、风险处置、投资者教育和保护等。证监会还享有相当独立的立法权和规则制定权,并监督和指导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制定。除此之外,证监会还承担着市场发展、平抑股市、“救市托市”等特殊职责。

行政监管承载过重体现在:(1)监管机构对市场的干预无限扩张,超出行政力量应该调控的范围、层次和力度,不仅没有弥补市场机制缺陷,反而妨碍了市场机制作用的正常发挥;(2)由于制定法规政策的失误和实行措施不力等原因,出现监管无效的情形;(3)由于法律制订和监管执行之间的落差,造成投资者和市场参与者的心理预期错位,许多本该纳入监管范围的违法行为游离于监管之外,而部分监管资源被消耗在无谓的灰色区域中。

报告认为,正因为行政权力对证券市场的全面干预,不仅使上市公司成为中国最为稀缺的资源,也造就了现有的股市文化及种种负面的股市行为。

自律监管缺失导致行政监管承载过重

报告指出,我国的自律监管职责几乎全部集中于交易所,缺乏必要的层次。由于交易所在履行自律监管职责之外,还需承担组织交易、维持交易系统正常运作等其他职责,仅仅依靠交易所一己之力,难以及时有效地发现全部的违法违规问题。

另外,由于监管力量和监管手段的制约,自律监管通常以比较柔性的道义劝说、质询、谴责等方式进行,监管的刚性和震慑力不足。

唐建“老鼠仓”事件并不少见

在总结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时,报告特别指出,利益冲突类违法是本年度券商、基金公司违规的新焦点。

2007年,券商、基金公司违规的案例虽然只有联合证券宋华峰和上投摩根唐建两起个案,但在业界和舆论界却反响巨大。

报告认为,事实上,类似被查处案件的利益冲突在业界并不鲜见,例如在不同时段为不同级别的会员提供研究报告,事先购买或推荐利益相关者购买再发布研究报告,发布研究报告为主力打压吸筹拉高出货服务,透过防火墙为自营部门提供股票信息,基金经理自建”老鼠仓”谋利,利用公募基金的力量拉抬股价为利益相关者谋利,等等。由于“潜规则”的存在以及缺乏有效的举报纠察机制,常见的利益冲突违法只有依靠“偶发”的举报或媒体曝光才得以进入监管机构的视线。

[责任编辑:cris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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