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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条例二次征求意见稿界定7类公共利益情形
发布时间:2010-12-15 19: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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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12月15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15日在其网站全文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二次征求意见稿对广受各界关注的房屋征收中公共利益范畴作出明确界定。

  据了解,在第一次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公共利益的界定就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主张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不宜过宽。如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事业的最终用途可能具有商业性质,凡是具有营利性的项目都不应属于公共利益。

  二是主张公共利益应当是所有公众都能共享的权益,应该完全由国家财政投资建设,因此,收费的公路、教育、医疗、市场化运作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等都不应属于公共利益。

  三是认为征求意见稿对公共利益的七项规定还不够全面,实施城市总体规划,为城市发展和建设进行的重大工程,由政府组织或者主导的住宅小区、经济工业园区、商业街区等城市建设,都属于公共利益。

  四是危旧房改造不好界定,应当对危房和旧房进行区分,也有意见提出危旧房改造中存在商业开发,不属于公共利益。

  结合以上意见,二次意见稿明确,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为改善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次征求意见稿提出,前款规定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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