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月7日电 (记者陈菲)《政府投资条例(征求意见稿)》7日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规定,对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项目,可以采用转贷方式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
考虑到主权外债管理的特殊性,征求意见稿从三个方面对主权外债管理作出规定。
除规定在投资方式上,可以采用转贷方式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在项目审批程序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转贷资金申请报告;在投资计划编制上,规定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编制主权外债备选项目规划,再根据项目准备情况制定年度项目签约计划,纳入中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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