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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下放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
发布时间:2009-5-16 16:5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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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13日发布通知,将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的审批权限从总局下放至分局。这些业务包括资本金账户异地开户、境内机构对外提供担保、个人财产对外转移以及证券项下部分市场退出类等十项。

根据通知,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申请不涉及调整经营范围的《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的更换、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终止外汇业务,由所在地分局负责审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设立的开放式中国基金,其每月净申购或净赎回金额超过等值5000万美元的,由托管人所在地分局负责审批。

此外,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异地开立资本金账户,由所在地分局、外汇管理部负责审批;历史遗留的外商投资企业固定回报项目外方资金购付汇,由固定回报项目所在地分局负责审批;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为境外企业逐笔提供融资性和非融资性对外担保、境内机构为境外机构发行债券(包括商业票据)提供的对外担保,由担保人所在地分局逐笔审批。

国家外汇局相关人士表示,审批权限下放后,国家外汇局将按照“权责明确、配置科学、风险可控、便利主体”的原则,制定完善操作程序和政策标准,加大对有关审批事项的事后监督和检查力度。各分局可根据辖区内具体情况,按照内控制度的有关要求,对辖内中心支局(支局)进行相应授权。

[责任编辑:azurez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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