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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09-3-16 17:5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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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3月16日电(记者何雨欣、李延霞)记者16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为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我国将继续延长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中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这位负责人还介绍,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责任编辑:johnson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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