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证券之家基金行情基金学校
分类导航
 
 
按契约分红对基金投资者的意义
发布时间:2010-4-15 18:28:49
 
文章内容

基金公司如何管理好分红型基金

在基金类型细分中,将基金契约中有分红条款的基金归为分红型基金,目前国内500多只基金中,有超过100只基金有基金年度最低分红比例条款,有的开放式基金的分红条款更加严格,当收益达到一定程度就进行分红,例如华夏回报、信诚四季红等分红特色明显的开放式基金。

基金公司在管理分红型基金的过程中,目标是做到“趋利避害”,利用好开放式基金分红兑现收益,降低投资者风险的功能,与此同时要降低基金分红前后买卖股票的冲击成本,降低分红对基金投资业绩不利的一面影响。

首先基金公司要努力把握好开放式基金分红的时机,给老基金投资者一个在相对高位兑现基金收益的机会。

从考察指标来看,基金公司可以综合考虑股票市场的平均PE和PB水平,在PE和PB水平偏离常年平均水平以上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进行开放式基金分红。在股市震荡行情中,及时兑现收益进行分红有利于提升开放式基金的投资业绩。

其次是基金公司应该避免在股市连续大幅上涨阶段进行分红,例如2006年四季度到2007年三季度之间的分红,股市大幅上涨中进行分红,降低了基金仓位,不利于基金业绩的表现,特别是在大批投资者借开放式基金大比例分红纷纷投资的时候。

第三是基金公司要减少分红中卖出股票兑现收益的冲击成本,这就需要基金公司尽量避免一次性大比例分红,通过多次,每次少量分红方式,有利于降低基金分红的冲击成本。华夏回报就是一只经常分红而且长期业绩表现优异的基金,该基金2003年成立到2008年5年的时间里分红了40次,该基金截至2010年4月12日的累计单位净值3.399元,长期业绩表现优异。

最后即使是开放式基金要一次性分红规模较大,基金公司也要做好降低基金分红冲击成本的准备,提前制定好减持股票准备分红的计划,在实施中注意降低冲击成本。

海外基金分红的借鉴

海外基金市场由于制度不同,在开放式基金分红上的规定和做法也有很大的不同。

在合同制共同基金的美国,由于税收制度的原因,多数基金都按照税法的要求进行分红,而契约制下英国、香港等地区,则是依照契约中的分红条款来决定基金是否分红。

在美国基金市场,规范共同基金运作的《投资公司法》对基金是否分红没有具体的规定,只是规定基金只有盈余才可以分红。税法对美国共同基金的影响比例大,税法规定“共同基金每年把至少98%的盈余分给投资人,否则该部分盈余要征税。”而对盈余证税的行为将直接影响到基金的业绩表现,因此美国基金公司一般都按税法要求分红,分红后税务的责任就在投资者身上了,不在基金公司身上。

在英国基金市场,卖给英国投资者的离岸基金不一定要分红,离岸基金分红的部份只是基金在期间所赚的股息及利息收入,资本利得包括卖出股票所实现的利润部分无须分掉。英国投资者对来自基金的红利收入和申购赎回价差收入一样纳税,因此不是特别重视分红。在香港基金市场,税法关于基金投资相对简单,基金是否分红对基金本身及投资人没有什么税务影响,基金一般也不进行分红。

但无论在英国还是香港地区,如果契约中规定达到一定条件下,基金公司比例对基金进行分红,那么这些基金也会按照契约的要求对开放式基金或封闭式基金进行分红的。

·链 接·

关于基金分红的相关规定

2009年4月证监会向基金公司下发了《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条款的审核指引》。《分红指引》对基金分红条件作出了更为明确、细致的规定。《分红指引》有四项规定:

(1)明确基金收益分配比例,即应以基金期末可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而期末可分配利润指基金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2)明确分红时间。《指引》要求基金合同及基金招募说明书须约定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3)确定分红条件为“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此前,基金合同一般将分红条件笼统规定为“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之类的条款。按《指引》,以后基金只要满足会计期末净值减去分红金额不低于1元的条件,即使分红日净值低于1元也需分红。

(4)规定基金合同不能约定“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等易生歧义的条款。引入“收益分配基准日”概念后,上述条款中关于“投资当期”的表述显得不够规范。2007年基金年度收益分配的争议正是因此而生。

上一页  [1] [2] 


相关文章
  • ·按契约分红对基金投资者的意义



  • 相关说明
    | 关于本站 | 免责声明 | 广告服务 | 网站帮助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证券之家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1-2008 证券之家 本站法律顾问:北京姚克枫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