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宣传在最醒目的地方通俗的表达的是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36%(且上不封顶)的字样,可到期时该产品却亏损4.51%,产品的实际运作和销售人员的承诺大相径庭,让我无法接受。”购买了中信理财产品的北京投资者高艳红女士对记者说。
高女士连同其亲朋好友于2007年12月21日在中信银行北京安贞支行以91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一款名为“中信理财之蓝筹计划2号”的理财产品(产品编号为P07C80101),该产品为期两年,从2008年1月11日起到2010年1月11日止,产品现已到期,收益为亏损4.51%。高女士对此提出三点质疑,并写信给银监会信访办投诉中信银行在销售该理财产品中存在不当和违规。
质疑之一:未给投资者做风险评估
根据“中信理财之蓝筹计划2号”的产品说明书,该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中信给该产品的评级为“高风险”。
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自2005年11月1日施行)(以下简称《指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于2006年6月13日发布)(以下简称《通知》)中,有多项条款都明确规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要给客户做风险评估。
如《通知》中的第五点称,须严格进行客户评估,妥善保管理财业务相关记录。商业银行在开展理财业务时,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对客户财务状况、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等进行充分了解和评估,并按照《办法》要求,将有关评估意见告知客户,双方签字确认。
高女士告诉记者,她本来并不知道“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要给客户做风险评估”这项规定,直到自己购买的产品出现亏损,她才开始查阅相关资料,并了解到银监会的此项规定。“事实上,中信银行在销售该款理财产品时刻意隐瞒了这个环节,银行的工作人员并没有给我做风险评估,也就无从谈起了解我的财务状况、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等相关情况,更谈不上做出等级划分并由我签字确认。”高女士在给中国银监会信访办的信中称。
记者就此于7月1日致电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由于客户量较多,档案量较大,且过去较长时间,短时间内不能够出具这份“风险评估”报告。这位工作人员还对记者说,报告的目的是为了评估客户是否有承担风险的能力,但据他们了解,高女士有过股票投资的经历,且高女士表示她了解产品的风险,认可投资的方向,并在产品合同上签了字。
对此,高女士称,在她和中信银行交涉的5个月时间里,中信银行始终未能提供“风险评估”报告。记者就此询问中信银行,但其相关工作人员并未正面回应该问题。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远忠就此事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风险评估是一定要做的,银行不能因为投资者做过股票投资就免掉这个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