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提“改善型”银行难打擦边球
《通知》明确表示,金融机构“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严格按照风险定价。”
与此前的文件相比,该《通知》的措辞发生的一大变化在于,并没有提及“改善型”二套房亦可以享受首套房贷的优惠。业内人士分析,此前出台的这一政策极可能被取消,二套房认定标准更加明朗。
2008年12月,在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即131号文),提出贷款购买改善型住房的居民,可比照首次贷款购房的优惠政策来执行。成都某大型商业银行负责人表示,131号文的出台背景是为进一步扩大内需、促经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其执行截止日为2009年12月31日,“如今期限已到,国务院没提,估计就取消了。”
建设银行一位个贷经理分析说,银行间出于竞争的目的,房贷业务人员为做多业务、赢得客户,把客户计划购买的第二套住房通过修改相关资料等操作认定为“改善型住房”,享受与首套房相同的贷款标准。
“以前若有客户首套贷款还清后再度购房,银行多会以首套房贷的标准执行,以后这样肯定没有操作空间了,房贷人员打类似‘擦边球’的可能性太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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