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证券之家投资理财理财学习
 
 
没收到催款单不算恶意透支 尽快偿还不究责
发布时间:2009-12-21 21:00:12
 
文章内容

尽快偿还可不追究刑责 “非法套现”将以非法经营罪认定

没收到催款单不算恶意透支 尽快偿还不究责

早报讯 没有收到银行催款通知不算“恶意透支”;是否“非法占有”成为判断界限。昨天,国新办举行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于今起施行。而央行也将和公安部门配合,针对银行卡领域的犯罪活动开展为期10个月的专项打击行动。

根据该解释,如果持卡人恶意透支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要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增加两个限制条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解释,这次两高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孙谦说,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催款通知或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司法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在金额方面,“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10万元至100万元的,认定为“数额巨大”;超过100万元,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尽快偿还可不究刑责

孙谦解释说,“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司法解释中对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情形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孙谦介绍说,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金额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1张信用卡即可定罪

司法解释规定,伪造信用卡1张即可构成犯罪,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如果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认定为“情节严重”;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互联网或手机等方式“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可按信用卡诈骗罪来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一张信用卡的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的,也要按照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进行处罚。司法解释规定了对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综合新华社、《京华时报》

[1] [2]  下一页


相关文章
  • ·[图文]没收到催款单不算恶意透支 尽快偿还不究责



  • 相关说明
    | 关于本站 | 免责声明 | 广告服务 | 网站帮助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证券之家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1-2008 证券之家 本站法律顾问:北京姚克枫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