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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到催款单不算恶意透支 尽快偿还不究责
发布时间:2009-12-21 21:00:12
 
文章内容

关于“非法套现”

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行为。

【定罪标准】 非法经营罪

关于“恶意透支”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

【定罪标准】 信用卡诈骗罪

【对应刑责】

数额 刑责

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100万元以上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专家分析

《解释》让定罪量刑尺度统一

早报记者 李燕

早报记者昨天就恶意透支将追究刑责采访了徐汇法院法官侯荣康。

侯法官表示,此前上海法院其实已经开始追究恶意透支信用卡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一般的罪名为信用卡诈骗。“司法解释的出台实际上是基于全国基层法院的司法实践作出的总结。”

根据多年审判经验,侯荣康表示,其实上海徐汇法院今年以来已经追究了数个恶意透支信用卡持卡人的刑事责任。用假卡一般追究信用卡诈骗罪;冒用或者盗窃他人信用卡进行透支,一般定盗窃罪;恶意透支自己的信用卡数额较大的则一般追究信用卡诈骗罪。侯荣康同时指出,虽然在《解释》前法院已经可以追究恶意透支信用卡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定罪量刑的标准和尺度上存在各地、各法院不太一致的情况。

《解释》出台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点。

一是关于“恶意透支信用卡”行为的罪与非罪的界限更加分明、尺度更加统一。

第二方面的作用在于,便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也可以极大地约束持卡人的消费行为。侯荣康指出,以前这类案件,不一定都能到法院,因此公安机关将很多信用卡透支行为作为民事违约看待,不立案侦查,也就不可能审查起诉乃至审判。《解释》出台后,对公安机关有一定约束力,这类信用卡透支行为一旦满足条件,就成为必须立案侦查的对象。

案例:

从事电脑个体经营的汤骏(化名),自身缺乏经济实力,却欲做大“蛋糕”开设买卖某电脑的经营公司。没有资金的他,以自己和妻子及朋友的名义,先后从8家银行信用卡中心申领了24张银行贷记卡进行透支,累计透支金额达116万余元。2009年11月,上海静安法院就汤骏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案开庭,当庭撤销对汤骏的取保候审。汤骏最终获刑9年,并被罚30万元。

(早报)

[责任编辑:robin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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