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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职工10月1日起可申请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
发布时间:2009-10-20 17:43:40
 
文章内容

《上海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试行)》昨日开始实施。根据上述《办法》,自10月1日起,上海职工将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职工满足三类条件之一就能申请:享受上海廉租住房政策的;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用住房,月房屋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

《办法》规定,享受廉租房政策的,每月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应超过租赁房屋的月租赁费用与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差额部分。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每月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应超过租赁房屋的月租赁费用。通过市场租赁的,每月可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应超过租赁房屋的月租赁费用扣除家庭月工资收入20%后的差额部分,且每月最高可提取额度不超过1000元。

[责任编辑:gavin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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