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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产品价格大体保持稳定 少数险种有上涨
发布时间:2009-10-20 17:41:18
 
文章内容

保险产品改造后陆续上市

新《保险法》正式实施后,各保险公司纷纷在近期推出升级改造后的保险产品。

据记者了解,大部分公司主要是对原有产品进行适应性修改,使条款说明符合新《保险法》的要求。记者在采访中获悉,改造后的保险产品价格基本保持稳定,保障范围有所扩大,部分产品价格出现10%~15%的上浮。

本报讯 (记者纪晨璐)中国人寿日前全面推出升级后的多款保险产品,其中新版“康宁定期”和“康宁终身”成为市场关注焦点。中国太保也已经推出升级后的多款产品,涉及长期寿险、短期意外险等多个品种。泰康人寿方面昨日则对记者表示,该公司在新《保险法》实施后变更了139款保险产品。寿险市场将在近期迎来一轮新品上市的高潮。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大部分保险产品在调整后费率并未发生变化。一家合资寿险公司人士告诉记者,产品改造主要是在条款的内容说明上进行调整,适应新《保险法》的格式规定,并未“伤筋动骨”,因此产品价格大体上仍维持稳定。信诚人寿、中英人寿和中美大都会等省内多家寿险公司均对记者表示,目前也没有涨价的计划。

少数险种上涨一成左右

不过,部分公司升级后的产品价格有10%~15%的上涨。例如,整体来看,新“康宁定期”价格上涨约10%左右,新“康宁终身”则上涨10%~15%。

中国太保的部分新产品费率也有所上涨,涨幅在10%左右,主要集中在短期意外险,也有少数长期寿险产品。但太保广东分公司有关人士表示,价格保持不变的产品仍占主流。

记者还了解到,部分公司过去可以单卖的长期险产品现在只能作为附加险,与其他长期险绑定购买,这其实也等于变相涨价。

投保提示

先看合同再签保单

过去,投保人只有在签署投保意向书,并交纳首期保费后才能看到真正的保单。但新《保险法》要求保险公司对合同应当履行全部说明义务,在向投保人提供保单的同时应附上格式合同,且对免责条款应作出足够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与此同时,依据公平原则,新《保险法》还规定,在合同中有免除保险公司依法应承担的义务的条款,或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或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被视为无效。

此外,记者还从中国保监会了解到,十一后消费者投保一年期以上个人人身险时,还要签署一份《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据悉,该提示书主要对保险产品类型和特性做了明确界定和区分,并提示了投保风险,同时对犹豫期和投保注意事项进行了提示。

[责任编辑:gavin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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