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6月底,我国商业银行已发行银行卡19亿张,居民人均拥有1张以上的银行卡。
银行卡的确带来便捷,但不时出现的“克隆银行卡”则令人忧心,背后的责任认定却是众口不一。以珠海王女士银行卡被诈骗案为例,王女士认为,她的银行卡并没有丢失,银行却向他人的假银行卡支付资金,银行应该赔偿损失,于是她将银行告上法庭。银行方面称,王女士在取款过程中未能采取遮挡的方式输入密码,导致密码被摄像装置拍下,应对其损失承担一定责任。珠海市香洲区法院审理认为,王女士对密码的泄露并不存在过错。法院判决银行方面赔偿储户的全部损失。
“克隆银行卡”的责任分担,在实践中是个复杂的难题。法官聂斌华说,在银行卡的妥善使用上,银行和持卡人都负有一定的义务。银行有审查银行卡真伪和持卡人密码、确保持卡人在其营业场所使用银行卡安全的义务;持卡人有保管好银行卡并避免丢失、保管好密码并避免泄露的义务。在银行卡信息及密码被盗的案件中,判断责任关键看各自是否履行了义务,是否有过错。如果持卡人在使用银行卡时,明知有异常情况而不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害结果发生的,应视为有重大过错。
此外,商家也应尽到保护刷卡信息的义务。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有关负责人建议进一步规范收单市场管理,避免因过度竞争而导致收单银行放松对特约商户的资质审查准入,收单银行应加强对特约商户培训、宣传和监督,促使其合法合规开展收单业务。
针对“克隆银行卡”,不少银行采取了系列有针对性的预防及打击措施。如广东发展银行在终端防护设备上加大投入,陆续在全国的ATM机入卡口上安装绿色预警防护装置,加强自助终端设备的监控及巡查,通过实时监控系统监测异常交易,有效避免卡片磁条被盗录。工行、广发行等银行为持卡人提供手机银行服务,持卡人可通过短信随时掌握账户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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