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日子,一则金融法制新闻吸引了无数人的眼球:据媒体报道,前不久的一个凌晨,宁波市数十位储户的银行卡资金失窃———罪犯复制银行卡后,窃取卡内资金共计数十万元,涉及农行、中行等5家银行。对此,银行方面拒绝赔偿,称将配合警方积极破案,争取早日为储户挽回损失。
不法分子复制储户银行卡盗取资金,这样的案件近年来可说屡见不鲜。但对于上述新闻,相信许多人读后还是会被“雷”得不轻。为什么?因为以往类似案件一般仅个别银行的个别储户遭遇“不幸”,但本案中,5家银行数十位储户的银行卡被一起复制,几十万元存款在同一时间一夜蒸发,几成该类案件之“最”,怎不令人惊异!尽管相关银行表示会配合警方破案,但其拒绝赔偿的态度,难免仍会让国内17亿张银行卡的持卡人惊出冷汗———今后该拿什么来保护我用卡安全?银行在类似案件中,是否都能免责,而储户只能自认倒霉?
其实,银行“都能免责”倒也未必。要知道,去年南京市鼓楼区法院的一例判决,就曾支持持卡人的诉求,银行免责则“没门”。让我们将目光回溯到2007年12月的某一天,当日,南京市民王永在某国有商业银行ATM机上取款,其银行卡号及密码被汤某利用自装设备窃取,后者复制银行卡后,窃取卡内资金46万余元。王永向银行索赔无果,遂将该行南京河西支行告上法庭。2008年11月,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裁定银行承担全部责任。对此,该行南京河西支行没有提起上诉。
银行为何被判定承担全部责任?原来,《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换句话说,保障储户银行卡内资金安全,是银行义不容辞的责任。此外,基于储户与银行之间属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鼓楼区法院正是根据这一条款,判定银行败诉。
回到本案。据警方调查,不法分子使用的作案工具乃安装在ATM机上的读卡器和摄像头。
联想到近年诸多类似案件,罪犯动辄就能利用自装设备复制银行卡,一定程度上说明了银行卡保密技术并不过关,银行自助服务场所的安全性得不到完全保障。毕竟数十位储户的银行卡资金失窃,并非缘于个人疏忽,他们在
ATM机上正常取款,没有任何过失。因此,应由银行向罪犯追索损失,而储户所受损失应直接向银行追索。
尽管据报道,案发后,当地各大银行纷纷开始采取措施,或在ATM机的输入密码区域加上防护罩,或张贴警示标识,提醒储户注意安全,有特殊情况可按报警按钮。同时,各银行表示会加大检查力度,重点对ATM机和自助银行进行巡查监控,防止不法分子再次作案。但纵使如此,仍不免令人有亡羊补牢的感觉,“你们早干嘛去了?”
不过,“气”话只能说说而已,现在终究还是冀望警方早日破案,为储户们挽回损失。同时,本案再度警示相关银行,保障储户存款安全是银行的法定职责,银行有义务及早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自身系统安全,来防范各种银行卡诈骗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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