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微博)】(记者 杨娜)发改委近日发文,要求各地进一步强化企业债风险防范管理,并将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水平作为其发债的重要考核标准之一,同时城投债的募集资金投向范围进一步细化,发债企业互相担保被明确禁止。
12月11日,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资产负债率在65%至80%之间的发债申请企业,在审核工作中对偿债风险实行“重点关注”。
有机构人士告诉财新记者,“本次《通知》不会影响城投债的供给,城投债供给仍将保持增长,且无系统性风险。城投债潜在供给众多,已成为地方政府融资的主要手段,提高发行门槛并不会减少实际供给。”
该机构人士还表示,本次发改委发文将对城投债发行审批的速度有一定抑制,但实质影响不大,今年发改委也曾有几次有意放缓审批速度,最终并没有减少城投债的发行数量,决定城投债发行量的本质因素在于市场需求和融资动力,而不在于发改委。
《通知》还对负债率低于65%但负债绝对额较大的发债申请企业,在审核中也给予“重点关注”。应关注其流动比率、利息保障倍数、现金流、可变现资产规模等情况,必要时要求其安排担保措施。
对能够提供有效抵质押担保或第三方担保措施的“重点关注”类企业,将优先核准发债申请。资产负债率在80%至90%之间的发债申请企业,原则上必须提供担保措施;资产负债率超过90%,债务负担沉重,偿债风险较大的企业发债,不予核准发债;但实行有效的多种复合性风险防范措施的企业,可适当放宽资产负债率要求。
《通知》规定,对铁路、地铁、电力特别是水电企业等特定行业企业因行业特点,其资产负债率水平要求可适当放宽,负债率超过85%应安排担保措施,超过90%不宜发债。
此外要求,对拥有公路业务板块的企业因财政性资金计入负债以及二级公路停止收费但负债仍由原企业承担造成资产负债率较高;房地产行业企业因售房预收款等导致资产负债率较高的两类行业企业,按剔除特殊因素后计算的负债率水平安排相应偿债保障措施。
《通知》还规定,根据发债主体的信用等级,完善相应偿债的保障措施。对城投类企业和完全竞争产业类企业两类主体的偿债保障措施拟根据评级情况做出规定:一是,产业类企业主体评级为AA-及以下的,应采取抵质押或第三方担保等措施;二是,城投类企业主体评级在AA-及以下的,应采取签订政府(或高信用企业)回购协议等保障措施或提供担保。
“目前AA-无担保城投债较少,只有十余家,这条规定适用范围不大。”上述机构人士表示。
《通知》指出,将根据募集资金投向细化分类管理。募集资金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物流园区建设、开发区建设、产业园建设、水利、公路等基础设施投资为主的地方国有企业发债,因涉及政府投资计划及各项政策,不按完全竞争的产业类企业对待,原则上按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进行管理。
“这一举措将使城投债的范围扩大,一方面按募投性质划分令城投债的定义更加明确,一方面表现了发改委对城投债的监管更为全面。城投债项目众多,审核周期长,该类旅游建设产业债发行速度将有所减缓。”上述机构人士称。
此外,按照国务院文件的要求,具有完全公益性的社会事业项目如体育中心、艺术馆、博物馆、图书馆等项目的建设,应根据地方财力和公共服务的需要量力而行,不宜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筹集建设资金。
《通知》要求规范企业债券担保行为:一是禁止发债企业互相担保或连环担保;二是对发债企业为其他企业发债提供担保的,在考察资产负债率指标时按担保额一半计入本企业负债额;三是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为其他企业发行债券提供担保的,按担保额的三分之一计入该平台公司已发债余额;四是,加强对抵质押担保行为的监管。
《通知》规定,抵质押物须经过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在债券征信工作中,关注发行人是否有不良征信记录情况,发行人在综合信用承诺书中要对抵质押物没有“一物多押”进行承诺。加强对债券存续期抵质押资产状况的监管和信息披露。
《通知》还就规范信用评级防止评级虚高的问题提出,应加强评级机构自身信用记录的采集使用,强化综合信用承诺制度,对以高评级招揽客户、“以价定级”等行为进行处罚。发改委将组织市场机构投资者定期对评级机构进行评价,加强对评级机构企业债券评级行为的监督。对评级质量差,风险揭示严重缺失的评级机构实行禁入制度。鼓励举报不规范评级行为,一经查实,按规定处罚。
某机构人士告诉财新记者,“评级机构监管缺乏一种市场化的手段,靠行政手段监管评级机构,仍然难以实质摆脱评级不合理的现状。”
《通知》还加强对城投公司注入资产及重组的管理。提出,注入资产必须为经营性资产。政府办公场所、公园、学校等纯公益性资产不得注入城投公司。
此外,《通知》指出,为进一步规范主承销商的承销债券行为,将建立主承销商企业债券主办人制度,券商应提供主办人员教育背景及业绩记录,在发改委备案。发债材料应由两名主办人员签字,并签署书面诚信尽职承诺;建立发债材料披露质量专家评议制度,拟邀请投资者代表定期对披露的发债材料质量进行评价;完善主承销商的自身信用记录并做好信用审核工作,逐步建立主承销商综合信用承诺制度。
此外,为规范利用企业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房建设的精神,对于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保障房建设的发债申请列入审核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对发债募集资金拟投入的保障房项目应纳入省级保障房计划,或省级政府与地市政府签订的保障房建设目标责任书,并严格限定在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的范围内。对省级计划和目标责任书之外的住房建设项目发债融资,按照一般企业债对待。
《通知》同时要求,保障房项目的审批、土地、环保等文件应齐备,偿债资金来源明确;一般性旧城改造、城乡一体化项目仍按照正常发债申请对待。■